2024年6月30日,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浙江省信访工作办法》。《浙江省信访工作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哪些?有哪些信访工作体制机制?围绕源头预防、受理办理、秩序维护有哪些具体要求?一起来了解信访工作那些事儿!
01制订目的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提升信访工作法治化水平,推进信访工作现代化,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0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信访工作。
03指导思想
信访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传承和弘扬“干部下基层开展信访工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为在奋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上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提供坚强保障。
04工作要求
信访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推动预防、受理、办理、监督追责、维护秩序全过程各方面法治化,依法维护群众权益、规范信访秩序,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信访事项的办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05领导机制
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坚持和完善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书记抓信访工作责任制度。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领导,健全完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工作机制,落实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信访工作的职责,定期召开会议,研判信访形势,协调解决疑难信访问题。
06下访接访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深化完善领导干部下访接访工作机制,健全省级领导带头下访、市级领导定期接访、县级领导值守接访、乡级领导随时接访、村社干部上门走访工作制度,切实解决群众诉求。
07源头预防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信访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压实各级机关、单位预防信访问题产生的主体责任,形成“预防在源头、化解在初始、息访在县域”的良好信访生态。
08人民意见征集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民建议征集机制,明确负责人民建议征集工作的机构或者从事人民建议征集工作的人员。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将日常征集、专题征集、主题征集等方式征集的建议及时转化为决策、政策及工作措施等,并向建议人反馈采纳情况。各级公共服务机构、社会治理中心等场所设立人民建议征集站(点),主动收集意见建议。
09信访受理
各级机关、单位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按《信访工作条例》等规定登记,录入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事发地、送达地址等信息,逐一登记请求、事实、理由和有关材料,做到登记要素齐全、记载信息全面、诉求表述清晰、过程记录详尽。同一信访人有多个诉求的,应当分诉求登记,分类别、分层级、分途径、分渠道进行受理、办理。
10分类办理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根据问题性质、事发地、处理层级等对信访事项的类型、处理途径、管辖等实行分类管理,区分建议意见类、检举控告类、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进行处理。
11办理机制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初次信访首办、接诉即办、跟踪督办等机制,全面落实办理责任。
12秩序维护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理性反映诉求,对反映问题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自觉维护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
13不予受理的情形
信访事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机关、单位不予受理,15日内出具书面告知书并送达信访人:
(一)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二)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跨越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提出信访事项的;
(三)属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管辖的事项,已经、正在和应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处理的;
(四)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跨越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提出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应当出具越级走访引导告知单。
14不再受理的情形
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机关、单位不再受理,15日内出具书面告知书并送达信访人:
(一)已经复核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二)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的;
(三)其他不再受理的情形。
15民呼我为平台使用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将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办理、转送、交办、督办等信息同步录入民呼我为统一平台,每一件信访事项形成统一的“民呼码”,全流程全闭环实时展现信访事项办理和工作情况,做到可查询、可跟踪、可评价、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