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550401/2024-172763 | 公开分类 | |
发布单位 | 区人力社保局 | 发布日期 | 2024-02-02 |
文 号 | 主题词 |
安徽省箬善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谢龙(身份证号码:5115271991******34)于2023年11月29日向我局提交其本人的工伤认定申请,称其为安徽省箬善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安排至上海新城创展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建的“中海明德里(嘉兴2021南-028号地块)”项目工地工作。2023年7月22日下午1点30分左右,谢龙在项目工地工作时受伤。
经调查核实,2024年1月22日,我局将谢龙受伤一事认定为工伤并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嘉南工决〔2024〕00199号)。2024年1月26日,我局向你(单位)注册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恒大帝景25栋2303室邮寄《认定工伤决定书》(嘉南工决〔2024〕00199号),该文书于2024年1月28日因收件人拒收退回,本局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嘉南工决〔2024〕00199号)。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十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公告送达文书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