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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对老年人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情简介:2023年10月31日,张某驾车沿南湖区凤桥镇Y208乡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某村道交叉口时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周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周某受伤、车辆受损。11月7日,周某因伤势过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起事故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双方在该起事故中负同等责任。12月26日,在凤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下,周某妻子徐某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一次性补偿徐某90000元,其它赔偿由徐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协议达成后,保险公司以案涉车辆从事营运活动为由,商业三者险拒绝赔付。2024年1月4日,徐某向南湖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南湖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决定给予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法律援助,并指派浙江安舟律师事务所姚红星律师承办。援助律师在接到指派后,立即开展案件办理工作。根据徐某提供的证据材料,第一时间向交警部门调取案涉车辆的驾驶证、行驶证及投保情况,制作诉讼文书,并在徐某授权后,将起诉状等材料提交嘉兴市银行业保险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南湖工作室进行调解。因保险公司拒赔商业险,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后向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于2024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因该案件判决结果影响到申请人的重大利益,区法律援助中心派员旁听。在审理过程中,律师充分履职,各方围绕本案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6月13日,南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徐某损失。保险公司收到一审判决后,没有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已履行付款义务。2024年7月22日,受援人徐某向南湖区法律援助中心赠送锦旗以表谢意。
案件点评:该案案由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发生后,家属与交通肇事方达成调解协议,交通肇事方已支付了部分补偿,但保险公司以案涉车辆从事营运活动为由,商业三者险拒绝赔付。考虑到肇事方的赔偿能力很差,一旦保险公司抗辩理由成立,将对申请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区法律援助中心与承办律师均高度重视。承办律师通过认真研判案情、积极调查取证、合理适用法律规定,提交了代理意见。最终法院支持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抗辩理由不成立。通过承办律师严谨细致的工作,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徐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