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2550751/2024-190913 公开分类
发布单位 区统计局 发布日期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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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区统计局人事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24-09-23 16:15 信息来源:浏览次数:

一、选调、招聘工作人员一般要求:

(一)选调工作人员原则上要求统计专业人员。统计专业人员的配备比例要求达到全局人员的85%以上。

(二)选调、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爱岗敬业,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和团队协作精神;

3.注重学习,具有与调任、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技能条件;

4.身体健康。

(三)选调、招聘工作人员须经局党组讨论研究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一)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中层干部,指局各科室和事业单位科长(队长、主任)、副科长(副队长、副主任)。

(三)局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局中层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

(四)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6.依法办事原则。

(五)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2.热爱统计工作,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组织领导能力、政策理论水平、法律素养、岗位业务能力和科学文化知识,能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提出贯彻实施意见,能较熟练地起草和审阅有关制度、规定,具有一定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

3.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忠于职守、积极上进,依法办事、作风正派;

4.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顾全大局,团结同志,善于调动本科室(中心、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5.清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六)提拔担任中层干部职务的,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1.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和拟任职务所需的业务知识、工作能力;

2.年度考核两年连续优秀或近三年连续称职(合格);

3.晋升中层副职一般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晋升中层正职一般任中层副职二年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4.身体健康,年龄符合组织人事部门的相关规定。

(七)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晋升,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执行。

(八)中层干部考察对象必须先经过民主推荐:

1.民主推荐由局党组指定人员主持,局全体人员参加;

2.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3.个人向党组织推荐中层领导干部人选的,必须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不是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4.局党组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经充分酝酿讨论后,提出考察对象名单。在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九)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局党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考察:

1.组成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2.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3.采取个别谈话、查阅资料、与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个别谈话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领导班子成员、科室负责人、本人所在科室的工作人员;

4.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提出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向局党组报告;

5.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

6.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十)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1.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由分管干部工作的党组成员逐个介绍中层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2.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须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才能形成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3.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十一)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凡属于提拔晋升的中层干部,在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十二)实行中层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中层干部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十三)积极推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

1.竞争上岗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2.竞争上岗工作在局党组领导下开展,由办公室组织实施;

3.竞争上岗程序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行;

4.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一般应当符合本制度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5.须制定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指导原则、竞争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含竞选方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

6.实施方案应当征求干部群众的意见,由党组讨论决定,并在本单位公布。

(十四)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情况,在局内部实行中层干部交流和轮岗制度。

(十五)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1.中层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工作;

2.党组与相关科室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十六)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调动工作;

2.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

3.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4.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十七)实行中层干部辞职、降职制度:

1.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2.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3.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中层职务;

4.为培养年轻干部,以自愿为原则,鼓励中层干部男53周岁、女50周岁不再担任中层实职。

(十八)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上级和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并严格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十不准”纪律。

(十九)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1.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一律无效,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2.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3.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

1.局党组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局机关的党员、干部、群众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区纪委举报、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