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2550348/2024-190991 公开分类
发布单位 南湖区教育体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9-25
文  号 主题词

关于印发《南湖区教育体育局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9-25 12:35 信息来源:浏览次数:

中共嘉兴市南湖区教育体育局委员会文件

南教体党〔2023〕8号

中共嘉兴市南湖区教育体育局委员会

关于印发《南湖区教育体育局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成校,直属事业单位、本局各科室:

现将《南湖区教育体育局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嘉兴市南湖区教育体育局委员会

2023年3月1日

南湖区教育体育局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区教育体育系统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明确纪律要求,根据《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操作规范(试行)》、浙江省《关于严格省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意见》、《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嘉市组〔2016〕45号)和《中共嘉兴市南湖区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湖区区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委办发〔2017〕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南湖区教育体育系统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主要适用于局管干部和校管干部。局管干部指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全区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成校领导班子;校管干部指全区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成校除领导班子成员外在编人员和员额备案制教师。

二、申    请

第三条 符合相关规定及申请条件的人员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批,一般一年内不得超过1次,在外停留时间不得超过21天。原则上要求利用寒暑假、年休、双休和法定节假日,费用一律自理。

三、审查审批

第四条  局管干部因私出国(境)应履行以下审查审批程序:

符合因私出国(境)申请条件的人员,应在出国(境)前1-2个月,由本人通过钉钉审批进行申请,并亲笔填写申请书(附件1)上传至附件。审批同意后,方可取回证件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出国(境)手续。新办证件、换证或赴港澳台需到出入境办理签注的,同时需带上填写好并由各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的《关于同意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附件2)纸质稿到局签字盖章后方可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校管干部因私出国(境)应履行以下审查审批程序:符合因私出国(境)申请条件的人员,应在出国(境)前1-2个月,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各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根据相关规定及本单位各类人员出国(境)年度安排,对申请的因私出国(境)事项进行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取回证件。其中高级教师新办证件、换证或赴港澳台需到出入境办理签注的,同时需要带上填写好并由各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的《关于同意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附件2)来局签字盖章后的纸质稿再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证件管理

第六条 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校管干部由各单位落实专人集中统一保管,局管干部由区教育体育局组织人事科统一保管。

第七条  因私出国(境)的人员,须在回国(境)后10天内,主动上交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并按要求填写《因私出国(境)情况报告登记表》(附件3)报所在单位。局管干部报区教育体育局组织人事科。

第八条  在审批后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应在确定取消出国(境)事项后5天内主动上交已申领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并在《因私出国(境)情况报告登记表》中就未能按时出国(境)情况进行说明。

第九条  相关人员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因遗失等原因无法上交的,应及时向证件管理处报告有关情况,一般由持证人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作废声明,办理证件作废手续。

五、责任追究

第十条  凡违反因私出国(境)相关规定的,原则上1年内不得申请因私出国(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将依照有关纪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或隐瞒事实私自出国(境)的;

(二)在国(境)外期间同时持有因公和因私两种出入境证件的;

(三)通过因私渠道执行公务或公款报销因私出国(境)费用的;

(四)私自变更出国(境)路线或私自逾期滞留的;

(五)私自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

(六)私自保管因私出国(境)证件,或回国后拒不上交因私出国(境)证件、拒不报告因私出国(境)情况的;

(七)其他违反因私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配合区教育体育局严格审批管理,对违规审核审批或不认真履行审核审批职责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协助区教育体育局组织人事科做好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高级教师的信息登记备案新增、变更、撤销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严格做好干部因私出国(境)事项审批和证件集中管理等工作。

七、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上级有新的规定或要求,按上级规定或要求执行。

附件:1.因私出国(境)申请书

2.关于同意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3.因私出国(境)情况报告登记表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