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550567/2025-00041 | 公开分类 | |
发布单位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1-03 |
文 号 | 主题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环(南)罚〔2024〕24 号
案件名称:詹某某环保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案
被处罚人名称:詹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4 年 8 月 28 日,嘉兴市昌龙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被处罚人作为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 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缴至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缴款账号:193101010400*****0000000009,缴款名称: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缴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营业中心)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