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5-10-15 14:32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事故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全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应急救援行动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规定》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

浙江省质监局《浙江省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应急预案》

嘉兴市质监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的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4 事故分级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并结

合本区实际,将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4.1发生以下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的为Ⅰ级:

1.4.1.1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1.4.1.2  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1.4.1.3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1.4.1.4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1.4.2 发生以下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为Ⅱ级:

1.4.2.1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1.4.2.2  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1.4.2.3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1.4.2.4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1.4.3 发生以下特种设备较大事故的为Ⅲ级:

  1.4.3.1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1.4.3.2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1.4.3.3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1.4.3.4 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1.4.3.5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1.4.4 发生以下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为Ⅳ级:

  1.4.4.1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1.4.4.2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1.4.4.3 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1.4.4.4 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1.4.4.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1.4.4.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1.5 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依靠科技、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南湖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事故现场指挥部、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机构及其现场指导组、应急救援队伍及社会力量组成。

2.1 事故现场指挥部

事故现场指挥部由区政府统一组织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负责人由区政府应急机构有关负责人担任。

事故现场指挥部在区政府统一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2 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机构及其现场指导组

2.2.1 应急救援指导协调小组及其职责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上级有关部门指导下,指导协调全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设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导协调小组作为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机构:

 长:区市场监管局主要领导

副组长:区市场监管局分管领导

 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办公室、属地所(分局)负责人,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技术人员

应急救援指导协调小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向区政府及有关领导上报事故信息,接受传达上级领导同志的工作要求;

2)负责接受事故报告,提出应急救援处置建议,根据区政府的决定启动本预案,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指导、协调工作;

3)组织建立与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机制;

4)组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库;

5)跟踪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急预案实施情况;

6)根据事故隐患或事故发生情况,提出在全区范围内发布特种设备安全预警的建议;

7)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2.2.2 现场指导组及其职责

启动本预案时,应急救援指导协调小组派出现场指导组,赴事故现场协助事故现场指挥部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导组组长和成员由应急救援指导协调小组决定。

现场指导组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协助现场指挥部协调有关应急救援行动;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区政府提出具体救援方案;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提出防范措施和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建议;

4)协助事故现场指挥部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5)根据现场情况向指导协调小组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3 应急救援队伍及社会力量

应急救援队伍及社会力量包括:相关技术机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其他社会力量。应急救援队伍及社会力量服从事故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开展现场救援及灾害处置工作。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见下图:

 

 2.4 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

建设、交通、环保、电力、安监、经贸、消防、公安、卫生、教育、旅游、民政、司法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各部门主要职责:

1)住建部门

负责组织制订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以及燃气的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建立完善应急组织和救援预案。

2)交通部门

参与协调交通行业特种设备(汽车罐车、长管拖车、港口起重机械、车用气瓶等)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3)环保部门

组织环境监测工作,并提出相关处置建议。

4)电力部门

决定是否实施暂停供电,参与协调电力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5)安监部门

参与、协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对危险化学品泄漏等事件提出处置建议。

6)消防部门

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火灾危害时,负责事故现场灭火抢险救援,并提出相关处置建议。

7)公安部门

负责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交通秩序,对有关事故责任人员进行控制、传唤等工作。

8)卫生部门

负责受伤人员医疗救护等工作,协调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9)民政部门

负责民众紧急疏散、撤离、临时安置等工作。

10)司法部门

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善后司法调解工作。

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应当参与现场处置及协调工作,其他区级有关部门视实际情况参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警范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重要地区使用的特种设备;

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3.2 预防措施

3.2.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2)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3)经常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及时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制订、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4)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保证设备登记率达到100%;

5)应在检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申请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保证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7)特种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区和各镇(街道、园区)应当分级建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监督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

3.2.2区市场监管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上级部门和区政府报告。

3.3 预警信息采集

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系统,及早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1)以区市场监管局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基层政府、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2)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检查信息化网络。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大危险源辨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3.4 预警行动

当以下事故发生时,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事故;

2)地震;

3)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4)台风、暴雨(雪)、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严重气象灾害;

5)其它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措施,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

 

4 应急响应

 

南湖区行政区域内发生Ⅰ、Ⅱ、Ⅲ级应急救援事故时应启动本预案,发生Ⅳ级应急救援事故时,根据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4.1 事故报告

⑴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并在1小时内向区市场监管局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现场有关人员向区市场监管局报告。区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电话:0573-82079875、13819341598

⑵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上级质监部门和通报同级安监等有关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视情况报请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⑶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当事人或业主除了向区市场监管局报告外,还应向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⑷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单位(或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分)、地点、事故设备名称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③事故的简要经过;

 ④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⑤已经采取的措施;

 ⑥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2 分级响应程序

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尽快赶往事发地点,及时核实情况,采集现场各类所需信息和有关资料,参与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分级响应程序:

⑴ 发生Ⅳ级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事故,由区政府视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⑵ 发生Ⅰ、Ⅱ、Ⅲ级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事故,应启动本预案,并视事故级别报请市质监局和省质监局分别启动《嘉兴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应急预案》。按省、市、区三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要求,组织有关人员立即赶赴事发地点,采集现场各类所需信息和有关资料,参与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⑶ 当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区市场监管局报请区政府启动《南湖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其他专项应急预案。

4.3 预案启动及现场处置

区政府应急机构接到报告后应按照本预案迅速通告相关职能部门和应急救援队伍立即到达事故现场,并领导组建事故现场指挥部。事故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应立即开展以下处置工作:

发生或可能发生火灾危害时应立即通知消防等部门实施灭火救援。

当需要疏散或紧急撤离附近居民时,由公安会同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

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资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⑸ 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露应当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⑹ 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4.4 扩大应急

事故现场指挥部视处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采取以下扩大应急措施:

⑴ 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

⑵ 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备齐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部门的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事故现场应当开辟应急抢险人员和车辆出入的专用通道和安全通道。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提出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疏散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下达人员疏散指令。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根据需要建议政府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4.8 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区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区政府授权组织或者参与事故调查,在进行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和现场取证,进行事故分析,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4.9 信息提供

区市场监管局是我区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指定来源,负责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提供。

4.10 应急救援结束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事故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在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宣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结束: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由有关单位负责。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经区市场监管局同意的有资质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修,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修理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事故救援结束后,由司法部门和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园区办事处)协调做好安抚、抚恤、理赔工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做好社会救助、保险等善后处理事项,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5.2 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工作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经区政府同意后适时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原因及预防措施。

5.3 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6 保障措施

 

6.1应急救援的资源、物资、装备、信息保障

1)建立与有关部门、相应的专业指挥机构、市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有关专家的通信联络数据库。

2)组织建立全区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及时反映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状况和事故预警。

3)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设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等应急救援力量,建立地方安全监察网络和信息化网络。

6.2资金保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区政府协调解决。

6.3宣传、培训和演习

1)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协助政府做好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

2)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协助、督促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锻炼和提高应急救援综合素质。

3)区市场监管局应当督促有关单位定期进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7 附 则

 

7.1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

事故:生产或者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应当每两年或者在发生特种设备较大及以上事故后,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

本预案由区市场监管局管理更新。修订后,报区政府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7.3奖励与责任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应当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1)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重特大事故和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市场监管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联系部门: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573-82079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