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025-185415 | 公开分类 | |
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5-03-31 |
文 号 | 主题词 |
关于确认嘉兴市南湖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的通知》(浙政执督〔2025〕1号)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确认南湖区行政执法主体并予以公告。此前公告文件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凡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等原因,致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依据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该情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和相关文件生效之日起15日内,重新报请嘉兴市南湖区司法局审查确认后向社会公告。
附件:嘉兴市南湖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表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