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550401/2025-173513 | 公开分类 | |
发布单位 | 南湖区人力社保局 | 发布日期 | 2025-03-05 |
文 号 | 主题词 |
嘉兴欣原物流有限公司:
申请人孔德成于2025年2月18日向我局提交其本人(身份证号:34240120********1X)的工伤认定申请,称其为嘉兴欣原物流有限公司员工,2024年10月21日上午在工作时受伤。我局在对孔德成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后,依法受理其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
2025年2月20日,我局向你(单位)办公场所南湖区欧嘉路29号邮寄《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嘉南工理[2025]00197号)、《举证通知书》,该文书于2025年2月25日退回我局,退回原因为收件人名址有误/不详且电话无法接通。2025年3月4日,我局工作人员邀请东栅街道九曲社区工作人员一同前往注册地址南湖区东栅街道万好家居F,G幢G1-315室,并将文书将文书留在该住所。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有效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情形符合《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嘉南工理[2025]00197号)、《举证通知书》。你(单位)应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举证并书面说明相关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按上述规定前往我局提供相应证据的,我局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及《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十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公告送达文书详见附件。
附件:《工伤认定受理举证通知书》(嘉南工理[2025]00197号).pdf
嘉兴市南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