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庄集镇人民路35号(原曹庄贸易商社仓库)的被征收房屋相关权利人:
曹庄集镇人民路35号(原曹庄贸易商社仓库)系未经产权登记建筑,位于《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南政发〔2024〕55号)征收范围内,南湖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对该未经产权登记建筑进行了调查、认定,认定结果为合法建筑,建筑面积为46.22㎡、15.04㎡,合计61.26㎡,用途为仓库。
因调查发现该房屋所有权人不明,为保障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南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4年11月11日在《中华工商时报》上刊登了权属征询公告,告知相关权利人应于签约期限届满前办理相关房屋产权继承手续完成转移登记或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合法所有权人,并及时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文件,公告期30日。截至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该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未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文件证明其系该房屋的权利人,也无其他人提供有效权利证明。该房屋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情形。
房屋征收部门已向本机关提交《曹庄集镇人民路35号(原曹庄贸易商社仓库)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经审查,该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征收政策的规定。
现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等相关规定,将《曹庄集镇人民路35号(原曹庄贸易商社仓库)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送达给你们。请相关权利人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填写本公告随附的《房屋征收补偿方式选择意见书》,并交至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人民政府曹庄征收项目办公点(万兴路1988号商铺西侧)。逾期不选择补偿方式的,本机关将依法确定补偿方式并作出补偿决定。
公告期限:10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附件1:《曹庄集镇人民路35号(原曹庄贸易商社仓库)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
附件2:《房屋征收补偿方式选择意见书》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5日
附件1:
曹庄集镇人民路35号(原曹庄贸易商社仓库)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南湖区人民政府于2024年11月12日作出《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南政发〔2024〕55号),对曹庄C6地块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嘉兴市南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人民政府。经投票确定本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嘉兴捷顺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南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4年11月25日作出《评估机构确定公告》。
曹庄集镇人民路35号(原曹庄贸易商社仓库)房屋位于曹庄C6地块征收范围内,系未经产权登记建筑,原为曹庄贸易商社仓库,现实际使用人为邱培忠、张益军。目前部分有人居住,部分堆放有物品。因调查发现该房屋所有权人不明,为保障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南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4年11月11日在《中华工商时报》上刊登权属征询公告,告知相关权利人应于签约期限届满前办理相关房屋产权继承手续完成转移登记或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合法所有权人,并及时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文件,公告期30日。截至签约期届满,该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未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文件证明其系该房屋的权利人,也无其他人提供有效权利证明。该房屋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情形。
南湖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该未经产权登记房屋进行了调查认定,并于2024年11月7日公告《曹庄C6地块未经产权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公布表》。经调查认定,被征收房屋为合法建筑,建筑面积为46.22㎡、15.04㎡,合计61.26㎡,用途为仓库。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相关规定,嘉兴捷顺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了评估。南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4年12月8日在征收范围内公示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10天。公示期间未收到对该房屋初步评估结果提出的异议。嘉兴捷顺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9日出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捷顺房估(2024)字第1492号-60017],被征收房屋价值合计为493143元,其中仓库1(建筑面积46.22㎡)估价372071元,仓库2(建筑面积15.04㎡)估价121072元。
根据《曹庄C6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签约期限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之日起85日内,即签约期限届满之日为2025年2月18日。后因签约期跨越农历春节,为响应被征收人诉求,南湖区人民政府于2025年1月13日作出公告,签约期暂停、变更至2025年3月15日截止。因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在前述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
2025年3月16日,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作出《公告》,曹庄C6地块因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超过95%,达到生效条件,已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生效。
为确保曹庄C6地块房屋征收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等规定,以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办法》(嘉政办发〔2022〕28号)、《曹庄C6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所有权明确后的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可以选择如下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具体方案如下:
一、如选择货币补偿,所有权明确后的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可获得货币补偿为:
1.被征收房屋评估价:493143元;
2.货币奖励:49314.3元;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24657.15元;
4.被征收房屋搬迁费:1518.9元。
以上款项合计:568633.35元,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给所有权明确后的被征收房屋权利人。
二、如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以下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1.安置房源:
嘉兴市景湖花园27幢502室及自行车库,现房,房屋建筑面积49.25㎡,用途为住宅,车库面积8.43㎡,结构为混合。
经嘉兴捷顺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捷顺房估(2024)字第(153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确认,安置房屋评估价497129元,自行车库评估价12645元,合计509774元。
2.房屋产权调换差价:
(1)被征收房屋评估价:493143元;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24657.15元;
(3)被征收房屋搬迁费:1518.9元。
以上款项合计:519319.05元。
安置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结算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向所有权明确后的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支付产权调换差价9545.05元。
三、实际居住人的相关义务:
该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未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文件证明其系该房屋的权利人,该房屋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情形。实际居住人应当服从征收决定,按时完成搬迁义务。
附件2:
房屋征收补偿方式选择意见书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告知公告》(征补告〔2025〕2号)已收到。经认真考虑,我户对本次曹庄集镇人民路35号(原曹庄贸易商社仓库)房屋的征收选择【□货币补偿 或 □房屋产权调换】(二者择一打“√”)补偿方式。我户其他意见如下:
被征收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 被征收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其中1种补偿方式,多选或不选均视为未作选择;
2. 请将本意见书直接送达或邮寄至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人民政府曹庄征收项目办公点(地址:万兴路1988号商铺西侧,联系人:葛弘毅,电话:0573-8282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