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南征补〔2025〕第1号)

发布日期:2025-06-13 18:15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房屋征收部门:嘉兴市南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凌公塘路1733号

法定代表人:施寒祥,职务:局长

征收实施单位: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十八里桥

法定代表人:张一欣,职务:镇长

被征收人:陈XX

被征收房屋地址:余新镇曹庄粮站内宿舍XXX室

因公共事业的需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于2024年11月12日作出《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南政发〔2024〕54号),于2024年11月12日发布公告,决定对东至人民北路,南至毓秀路(规划),西至征收地块,北至梅泾港的曹庄C5地块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住宅安置房源位于东华苑二期(期房)、中和苑、天宁苑、亚太花园、亚太花园二期、景湖花园、黎明苑四期、复兴苑、秀才苑二期(期房);商业、办公安置房源位于湖滨花苑、东华苑、天香花苑。房屋征收部门为嘉兴市南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人民政府。本项目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为嘉兴捷顺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抽签过程经嘉兴市誉天公证处现场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4)浙嘉誉内证字第7003号]。

前述征收决定作出时,陈XX所有的坐落于余新镇曹庄粮站内宿舍XXX室房屋处于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嘉房权证南湖区字第00183602号,建筑面积29.56平方米,混合结构,住宅用途。征收范围内另有坐落于余新镇曹庄庆丰路22号南北两边的未经产权登记建筑,经陈XX申报,南湖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该未经登记建筑进行了调查认定,认定结果为违法建筑,建筑面积约25.23平方米。另经审查,被征收人陈XX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经嘉兴捷顺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捷顺房估(2024)字第1491号-500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确认,被征收房屋、装修和附属物共价值为人民币270348元。

根据《曹庄C5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签约期限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之日起85日内,即签约期限届满之日为2025年2月18日。后因签约期跨越农历春节,为响应被征收人诉求,南湖区人民政府于2025年1月13日作出公告,签约期暂停、变更至2025年3月15日截止。

由于被征收人陈XX未在前述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本机关于2025年5月15日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告知书》(征补告﹝2025﹞1号),并于2025年5月16日送达陈XX户,告知补偿决定方案、选择方式及期限(15日)。在规定期限内,被征收人未对补偿方式作出选择。

为确保曹庄C5地块房屋征收项目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以及《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等规定,并结合《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办法》(嘉政办发〔2022〕28号)、《曹庄C5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本机关作出如下征收补偿决定:

一、对被征收人陈XX所有的余新镇曹庄粮站内宿舍XXX室房屋进行产权调换。

1.为陈XX户提供以下一套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嘉兴市景湖花园27幢501室及自行车库,现房,房屋建筑面积49.25㎡,用途为住宅,车库面积9.43㎡,结构为混合。

以上安置房屋经嘉兴捷顺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捷顺房估(2024)字第(153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确认,安置房屋评估价为497129元,自行车库评估价为14145元,合计511274元。

2.房屋产权调换差价:

(1)被征收房屋评估价:233879元;

(2)装修物评估价:17403元;

(3)附属物评估价:19066元;

(4)被征收房屋40%货币奖励:93551.6元;

(5)一次性货币奖励:100000元;

(6)被征收房屋搬迁费:1500元。

以上款项合计:465399.6元。

安置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结算后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支付产权调换差价45874.4元。

二、被征收人陈XX(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办理嘉兴市景湖花园27幢501室及车库房屋的入住手续,并将余新镇曹庄粮站内宿舍XXX室被征收房屋腾空移交征收部门拆除,同时将产权调换结算的差价支付给征收部门。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