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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外商投资的公司填写)/《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填写)。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指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 董事/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监事、经理备案。提交原任职人员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职人员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5. 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在办理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期限、经营范围、股东以及企业类型变更登记时,还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若法定代表人变更不涉及章程修正,无需要提交上述第2项、第3项内容。
3.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