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于2025年5月22日对金伟龙在嘉兴市南湖区风雅熹园6幢1402室实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嘉南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135号),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佰柒拾伍元整(¥975.00);3、没收违法财物包括霹雳豆豆2箱、恭喜发财2箱、满天星2箱、加特林9个、手持瀑布1箱、天外飞仙1箱、飞羽扇1箱。
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均无法有效送达,且无法电话联系到当事人金伟龙,本机关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嘉南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135号)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期限为2025年6月3日至2025年6月18日。请当事人金伟龙在上述期限内到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队大桥中队(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华南街208号)接收《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附:《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南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135号)
联系人:王曦阳 王裕斌
联系电话:0573-83902506
联系地址: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华南街208号
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