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 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6-04 11:13 信息来源:办公室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民生事业 部、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社会发展与治理部、财政 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兜住兜准兜牢基本 民生底线,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 政办发〔2021〕58号)和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 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民助〔2024〕106号)精神,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统一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全市特

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全省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 33.4%确定,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调整为1175元/人 · 月。 低保家庭成员每人按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175元与家庭人均月 收入的差额给予救助,享受重病重残单人保待遇的给予全额 发放。

二、调整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人均 消费性支出的50%确定,全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调 整为1982元/人 · 月,特困供养人员全额发放。

三、资金渠道

此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 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四、实施时间

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特困供 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与最低生活保 障标准、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挂钩的相关社会保障标准同 步调整实施。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妥善做好政策衔接期间的资金 补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