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部门:嘉兴市南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凌公塘路1733号
法定代表人:施寒祥,职务:局长
征收实施单位: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十八里桥
法定代表人:张一欣,职务:镇长
被征收房屋地址:曹庄集镇人民路35号(原曹庄贸易商社仓库)
被征收房屋相关权利人:
嘉兴市秀洲区供销合作总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殷秀路1090号72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146561783B,法定代表人:吴卫明;
张xx,男,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
邱xx,男,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
因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南湖区人民政府于2024年11月12日作出《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南政发〔2024〕55号),决定对东至庆丰桥港,南至毓秀路(规划),西至人民北路,北至梅泾港的曹庄C6地块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住宅安置房源位于东华苑二期(期房)、中和苑、天宁苑、亚太花园、亚太花园二期、景湖花园、黎明苑四期、复兴苑、秀才苑二期(期房);商业、办公安置房源位于湖滨花苑、东华苑、天香花苑。房屋征收部门为嘉兴市南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人民政府。本项目通过投票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为嘉兴捷顺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确定过程经嘉兴市誉天公证处现场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4)浙嘉誉内证字第7002号]。
曹庄集镇人民路35号(原曹庄贸易商社仓库)房屋位于曹庄C6地块房屋征收范围内,系未经产权登记建筑,原为曹庄贸易商社仓库,现实际使用人为邱xx、张xx。目前部分有人居住,部分堆放有物品。因调查发现该房屋所有权人不明,为保障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南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4年11月11日在《中华工商时报》上刊登权属征询公告,告知相关权利人应于签约期限届满前办理相关房屋产权继承手续完成转移登记或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合法所有权人,并及时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文件,公告期30日。截至签约期届满,该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未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文件证明其系该房屋的权利人,也无其他人提供有效权利证明,该房屋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情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对该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进行了调查、认定,认定结果为:合法建筑,建筑面积为46.22㎡、15.04㎡,合计61.26㎡,用途为仓库。经嘉兴捷顺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捷顺房估(2024)字第1492号-60017《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确认,被征收房屋价值合计为493143元,其中仓库1(建筑面积46.22㎡)估价372071元,仓库2(建筑面积15.04㎡)估价121072元。
根据《曹庄C6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签约期限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之日起85日内,即签约期限届满之日为2025年2月18日。后因签约期跨越农历春节,为响应被征收人诉求,南湖区人民政府于2025年1月13日作出公告,签约期暂停、变更至2025年3月15日截止。因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在前述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
2025年3月16日,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作出《公告》,曹庄C6地块因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超过95%,达到生效条件,已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
本机关于2025年5月15日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告知公告》(征补告﹝2025﹞2号),在征收现场、南湖区政府网站公告,并于2025年5月16日分别送达该房屋相关权利人嘉兴市秀洲区供销合作总公司、张xx、邱xx,在规定期限内,嘉兴市秀洲区供销合作总公司、张xx、邱xx就该房屋的补偿方式均选择货币补偿。
为确保曹庄C6地块房屋征收项目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等规定,结合《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办法》(嘉政办发〔2022〕28号)、《曹庄C6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本机关作出如下征收补偿决定:
一、所有权明确后的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可以选择如下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具体方案如下:
(一)如选择货币补偿,所有权明确后的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可获得货币补偿为:
1.被征收房屋评估价:493143元;
2.货币奖励:49314.3元;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24657.15元;
4.被征收房屋搬迁费:1518.9元。
以上款项合计:568633.35元,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给所有权明确后的被征收房屋权利人。
(二)如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以下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1.安置房源:
嘉兴市景湖花园27幢502室及自行车库,现房,房屋建筑面积49.25㎡,用途为住宅,车库面积8.43㎡,结构为混合。
经嘉兴捷顺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捷顺房估(2024)字第(153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确认,安置房屋评估价497129元,自行车库评估价12645元,合计509774元。
2.房屋产权调换差价:
(1)被征收房屋评估价:493143元;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24657.15元;
(3)被征收房屋搬迁费:1518.9元。
以上款项合计:519319.05元。
安置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结算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向所有权明确后的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支付产权调换差价9545.05元。
二、被征收房屋实际使用人张xx、邱xx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将曹庄集镇人民路35号(原曹庄贸易商社仓库)被征收房屋腾空并移交征收部门拆除。
被征收房屋的相关权利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