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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733199846/2025-192886 | 公开分类 | |
发布单位 | 区数据局(行政审批局) | 发布日期 | 2025-08-18 |
文 号 | 主题词 |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污染防治措施 | |
1 |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辐照加速器迁扩建项目 |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新大路919号 |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在新厂区1#车间地上一层西侧新建4间相邻的加速器机房,配置2台ELV-8型工业电子直线加速器(最大能量2.5MeV,束流功率100kW,最大电子束流50mA)、2台CELV-8型工业电子直线加速器(最大能量2.5MeV,束流功率100kW,最大电子束流50mA),用于辐照改性,其中2台ELV-8型工业电子直线加速器为普洛斯厂区搬迁至2号、3号加速器机房;新购置2台CELV-8型工业电子直线加速器,分别安置于1号、4号加速器机房。
| / |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 污染防治措施: 1、废水污染物:本项目1-4号加速器机房拟配套循环冷却水,其使用的冷却水为纯水,不会在管壁结垢也不会腐蚀设备,循环冷却水定期补充,不外排。冷却用纯水为项目厂区自制,纯水制备过程中产生的浓水主要含一定盐分,可直接纳管排放。本项目生活污水和浓水经粪池预处理后纳管,最终经嘉兴市联合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处理达标后排海。 2、废气污染物:空气在强电离辐射的作用下,会产生一定量的臭氧和氮氧化物,加速器输出的直接致电离粒子束流越强,臭氧和氮氧化物的产额越高。本项目1-4号加速器采用机械进风,排风口拟从辐照室底部引出,通风弯管再连接至加速器机房外部15m高排气筒排放,拟安装的排风机速率为约10113-15029m3/h。加速器运行期间及停机后一直保持运行,每小时换气不少于标准次数,臭氧和氮氧化物通过排风系统排放到外环境中,臭氧在常温下可自行分解为氧气。这里主要考虑机房内产生的臭氧对停机后进行人员的影响,需要保证其有害气体职业接触限值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及第1号修改单的要求。 3、固体污染物:生活垃圾经厂内加盖垃圾箱(筒)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4、噪声:本项目运行后噪声源主要为设备噪声,所有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经建筑物墙体隔声及公司场址内的距离衰减后,运行期间厂界噪声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年8月19日至2025年8月25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89990579
通信地址:嘉兴市南湖区凌公塘路1683号南湖区行政审批局二楼审批一科,邮编314051。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