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湖新区(东栅)街道赋权行政处罚事项处罚裁量基准清单 | |||||||||
序号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划转范围 | 条线名称 | 调整情况 | 对应的裁量标准名称 | 具体裁量基准内容 | 备注 | |
1 | 330280008000 | 对侵占人防工程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人防 | 新增事项 |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3版)》 | 侵占人防工程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
侵占人防工程面积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千元至2千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 ||||||||
侵占人防工程面积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千元至3千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 | ||||||||
侵占人防工程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3千元至4千元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至4万元罚款。 | ||||||||
侵占人防工程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拒不改正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4千元至5千元罚款,对单位处4万元至5万元罚款。 | ||||||||
2 | 330216277002 |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生态环保 | 原有事项 | 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 参考《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通用裁量表 | ||
3 | 330217F81000 | (嘉兴)对个人或单位沿途丢弃或者随意倾倒建设工程垃圾、装修垃圾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住房城乡建设 | 原有事项 | 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 参考《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通用裁量表 | ||
4 | 330217F80000 | (嘉兴)对个人未准确投放装修垃圾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住房城乡建设 | 原有事项 | 《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地方立法事项自由裁量及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 轻微: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已装袋,但未投放至确定的堆放点 | 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未装袋,且未投放至确定的堆放点 | 处100元至200元以下罚款 | ||||||||
5 | 330217F76000 | (嘉兴)对个人或单位为违法处置建筑垃圾提供条件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住房城乡建设 | 原有事项 | 《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地方立法事项自由裁量及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 轻微:违法处置建筑垃圾小于30立方米(含) | 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个人: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违法处置建筑垃圾大于30立方米小于100立方米(含) | 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0元至50000元以下罚款 个人:没收违法所得,处8000元至1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处置建筑垃圾大于100立方米 | 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0元至100000元以下罚款 个人:没收违法所得,处15000元至20000元以下罚款 | ||||||||
6 | 330217454000 |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住房城乡建设 | 原有事项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 | 一档:占地面积在10㎡以下的 | 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二档:占地面积在10㎡以上的 | 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
7 | 330217E16000 |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住房城乡建设 | 原有事项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 | (单位)一档:涉及生活垃圾体积在100m³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单位)二档:涉及生活垃圾体积在100m³以上200m³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单位)三档:涉及生活垃圾体积在200m³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个人)一档:涉及生活垃圾体积在1m³以下或者占地面积在5㎡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个人)二档:涉及生活垃圾体积在1m³以上或者占地面积在5㎡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8 | 330217E92000 | 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未按规定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住房城乡建设 | 原有事项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 | 一档:涉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数量在10辆以下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二档:涉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数量在11辆以上的 |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9 | 330217138001 | 对依树盖房、搭棚、架设天线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住房城乡建设 | 原有事项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 | 一档:按期改正并恢复原状,一年内初次违法的 | 不予处罚 | |
二档:按期改正,并恢复原状或基本恢复原状的 | 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三档:未按期改正或无法恢复原状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10 | 330217216000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住房城乡建设 | 原有事项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 | 一档:未按期改正或一年内有2次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二档:一年内有3次以上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三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11 | 330217168000 |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住房城乡建设 | 原有事项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 | 一档:按期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
二档:按期改正,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三档:未按期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2 | 330217197004 | 对随地吐痰、便溺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住房城乡建设 | 原有事项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 | 一档:按期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
二档:未按期改正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
13 | 330217197005 | 对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住房城乡建设 | 原有事项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 | 一档:按期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
二档:未按期改正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
14 | 330217197006 | 对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住房城乡建设 | 原有事项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 | 一档:按期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
二档:按期改正,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三档:未按期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15 | 330217181000 | 对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住房城乡建设 | 原有事项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 | 不分档次: | 处50元以下罚款 | |
16 | 330217211000 | 对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住房城乡建设 | 原有事项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 | 一档:超出面积在5㎡以下的 |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二档:超出面积在5㎡以上的 | 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17 | 330217225000 | 对从事车辆清洗或者维修、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将废弃物向外洒落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住房城乡建设 | 原有事项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 | 一档:造成污染面积在5㎡以下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二档:造成污染面积在5㎡以上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18 | 330217260000 | 对户外广告设施以及非广告的户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住房城乡建设 | 原有事项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 | 一档:未对城市市容造成严重影响的 | 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二档:对城市市容造成严重影响的 | 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单位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19 | 330217265000 | 对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未做好日常维护保养等管理工作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住房城乡建设 | 原有事项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 | 一档: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的户外设施面积在1㎡以下的 | 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二档: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的户外设施面积在1㎡以上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 |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20 | 330217258000 | 对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未堆放到指定地点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住房城乡建设 | 原有事项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 | 一档:建筑垃圾体积在50m³以下或占地面积在10㎡以下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二档:建筑垃圾体积在50m³以上100m³以下或占地面积在10㎡以上20㎡以下的 |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三档:建筑垃圾体积在100m³以上或占地面积在20㎡以上的 |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不分档次: | 处200元以下罚款 | ||||||||
21 | 330217224000 | 对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设置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未保持整洁、完好,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流溢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住房城乡建设 | 原有事项(替代)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 | 一档:逾期10日以下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设置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逾期不改正的 |
二档:逾期11日以上改正或拒不改正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一档:逾期10日以下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设置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未保持整洁、完好,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流溢,逾期不改正的 | |||||||
二档:逾期11日以上改正或拒不改正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22 | 330217283000 | 对作业单位未及时清理因栽培或者修剪树木、花草等产生的树枝、树叶等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住房城乡建设 | 原有事项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 | 一档:即时清除未造成污染的 | 不予处罚 | |
二档:未即时清除或造成污染的 |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23 | 330217285000 | 对作业单位未及时清运、处理清理窨井淤泥产生的废弃物并随意堆放,未清洗作业场地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住房城乡建设 | 原有事项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 | 一档:即时清除未造成污染的 | 不予处罚 | |
二档:未即时清除或造成污染的 |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24 | 330217156000 | 对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住房城乡建设 | 原有事项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 | 一档:按期改正,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二档:未按期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25 | 330217204000 | 对饲养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住房城乡建设 | 原有事项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 | 一档:饲养的家禽家畜、食用鸽数量在5只以下的 | 没收饲养的家畜家禽和食用鸽 | |
二档:饲养的家禽家畜、食用鸽数量在6只以上10只以下的 | 没收饲养的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三档:饲养的家禽家畜、食用鸽数量在11只以上的 | 没收饲养的家禽家畜和食用鸽,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26 | 330217230000 | 对饲养人未及时清理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住房城乡建设 | 原有事项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 | 一档:按期改正,一年内初次违法的 | 不予处罚 | |
二档:未按期改正或一年内有2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 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
27 | 330217238012 | 对在城市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有损城市道路的各种作业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住房城乡建设 | 原有事项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 | 一档:占用面积在5㎡以下的,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二档:占用面积在5㎡以上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28 | 330217213008 | 对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或未按规定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住房城乡建设 | 原有事项(替代)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 | 一档:按期改正,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二档:未按期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29 | 330217213002 |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住房城乡建设 | 原有事项(替代)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 | 一档:按期改正,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二档:未按期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30 | 330220520000 |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或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行政处罚 | 部分(吊销捕捞许可证除外) | 农业农村 | 原有事项 |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基准中事项为分项。内容可参考 | 参考基准分项细则 | ||
31 | 330231076001 | 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 | 全部 | 市场监管 | 原有事项 | 参考《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 | |||
32 | 330231186000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未按规定在登记证中载明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市场监管 | 原有事项 | 参考《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 | |||
33 | 330231206000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生产加工过程未遵守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部分(责令停产停业除外) | 市场监管 | 原有事项 | 参考《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 | |||
34 | 330231212000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部分(责令停产停业除外) | 市场监管 | 原有事项 | 参考《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 | |||
35 | 330231248000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政处罚 | 部分(责令停产停业除外) | 市场监管 | 原有事项 | 参考《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 | |||
36 | 330231418000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政处罚 | 部分(责令停产停业除外) | 市场监管 | 原有事项 | 参考《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 | |||
37 | 330231481000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禁止目录内食品种类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市场监管 | 原有事项 | 参考《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 | |||
38 | 330217C58000 | (嘉兴)对管理人未保持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正常使用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生活垃圾分类 | 原有事项 | 《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地方立法事项自由裁量及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 轻微: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首违逾期不改正或第二次 | 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多次发生 | 处5000元至30000元以下罚款 | ||||||||
39 | 330217532000 | (嘉兴)对个人或单位设置的户外广告控制亮度或者使用时间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户外广告和门头 | 原有事项 | 《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地方立法事项自由裁量及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 轻微: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首违逾期不改正或第二次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多次的 | 处1000元至2000元以下罚款 | ||||||||
40 | 330217531000 | (嘉兴)对未提交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年度安全检测报告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户外广告和门头 | 原有事项 | 《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地方立法事项自由裁量及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 轻微: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逾期不改正的,设置面积小于10平方米(含)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逾期不改正的,设置面积大于10平方米 | 处3000元至5000元以下罚款 | ||||||||
41 | 330217530000 | (嘉兴)对个人或单位未及时整修或者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户外广告和门头 | 原有事项 | 《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地方立法事项自由裁量及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 轻微: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逾期不改正的,设置面积小于3平方米(含) | 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逾期不改正的,设置面积大于3平方米 | 处10000元至20000元以下罚款 | ||||||||
42 | 330217529000 | (嘉兴)对个人或单位未按照规定拆除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户外广告和门头 | 原有事项 | 《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地方立法事项自由裁量及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 轻微:逾期不改正的,设置面积小于3平方米(含) | 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逾期不改正的,设置面积大于3平方米小于10平方米的 | 处15000元至30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逾期不改正的,设置面积大于10平方米(含) | 处30000元至50000元以下罚款 | ||||||||
43 | 330217528000 | (嘉兴)对个人或单位擅自设置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户外广告和门头 | 原有事项 | 《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地方立法事项自由裁量及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 轻微:逾期不改正的,设置面积小于5平方米(含)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逾期不改正的,设置面积大于5平方米小于15平方米的 | 处2000元至3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逾期不改正的,设置面积大于15平方米(含) | 处3000元至5000元以下罚款 | ||||||||
44 | 330217527000 | (嘉兴)对个人或单位设置招牌不符合设置技术规范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户外广告和门头 | 原有事项 | 《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地方立法事项自由裁量及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 轻微:逾期不改正的,设置面积小于3平方米(含)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逾期不改正的,设置面积大于3平方米小于6平方米的 | 处1000元至15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逾期不改正的,设置面积大于6平方米(含) | 处1500元至2000元以下罚款 | ||||||||
45 | 330217526000 | (嘉兴)对个人或单位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或者设置技术规范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户外广告和门头 | 原有事项 | 《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地方立法事项自由裁量及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 轻微:拒不改正的,设置面积小于3平方米(含)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逾期不改正的,设置面积大于3平方米小于10平方米的 | 处3000元至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逾期不改正的,设置面积大于10平方米(含) | 处5000元至10000元以下罚款 | ||||||||
46 | 330209028002 | 对在人行道违法停放非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公安 | 原有事项 | 暂无 | |||
47 | 330209896000 | 对擅自在人行道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公安 | 原有事项 | 暂无 | |||
48 | 330209891000 | (嘉兴)对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每一户籍或者每一固定住所养犬超过一只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公安 | 原有事项 | 《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地方立法事项自由裁量及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 轻微: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逾期不改正的,超出1只犬只的 | 没收超出限量的犬只,罚款300元 | ||||||||
严重:逾期不改正的,超出2只及以上犬只的 | 没收超出限量的犬只,按300+100*(超出犬只数-1)计算,至2000元届满 | ||||||||
49 | 330209888000 | (嘉兴)对个人或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犬只自行出户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公安 | 原有事项 | 《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地方立法事项自由裁量及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 轻微: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首违逾期不改正或第二次 | 处5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 ||||||||
严重:多次发生 | 处50元至2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 ||||||||
50 | 330209887000 | (嘉兴)对个人或单位在小区楼道、楼顶、房顶、绿化带等公共区域以及单位集体宿舍、开放式阳台、城市绿地饲养犬只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公安 | 原有事项 | 《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地方立法事项自由裁量及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 轻微: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首违逾期不改正或第二次 | 处5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 ||||||||
严重多次发生 | 处50元至2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 ||||||||
51 | 330209885000 | (嘉兴)对个人或单位户外携带犬只未使用两米以内的束犬绳(链)牵领、未怀抱、未装入犬袋犬笼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公安 | 原有事项 | 《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地方立法事项自由裁量及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 轻微: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首违逾期不改正或第二次 | 处5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 ||||||||
严重:多次发生 | 处50元至2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 ||||||||
52 | 330209881000 | (嘉兴)对个人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公安 | 原有事项 | 《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地方立法事项自由裁量及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 轻微: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首违逾期不改正或第二次或造成一般人身、财产伤害 | 处5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 ||||||||
严重:多次发生或造成严重人身、财产伤害 | 处50元至2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 ||||||||
53 | 330209874000 | (嘉兴)对犬只禁入区域的管理方对携带犬只进入没有履行劝阻或者举报义务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公安 | 原有事项 | 《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地方立法事项自由裁量及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 轻微: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首违逾期不改正或第二次 | 处5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多次发生 | 处50元至200元以下罚款 | ||||||||
54 | 330217F79000 | (嘉兴)对车辆进入绿道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文明促进 | 原有事项 | 《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地方立法事项自由裁量及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 轻微: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严重:首违逾期不改正或第二次 | 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多次发生 | 处100元至200元以下罚款 | ||||||||
55 | 330295016001 | 对占用、堵塞、封闭城市道路上的消防登高场地的行政处罚 | 部分(划转占用 、 堵塞、封闭城市道路上的消防登高场地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原有事项 | 《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严重:属于一类高层民用建筑,设有人员密集场所,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登高场地导致无法使用的。 | 对单位处罚款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对个人处罚款350元以上500元以下。 | |
一般:属于二类高层民用建筑,设有人员密集场所,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登高场地导致无法使用的。 | 对单位处罚款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对个人处罚款150元以上350元以下。 | ||||||||
较轻: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情形。 | 对单位处罚款0.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对个人处罚款50元以上150元以下。 | ||||||||
不予处罚: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 / | ||||||||
56 | 330295018000 | 对建筑物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及广告牌的设置影响防火、逃生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消防救援 | 原有事项 | 《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严重:属于高层建筑且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 | 处罚款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 |
一般: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或高层建筑的。 | 处罚款6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 | ||||||||
较轻: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情形。 | 处罚款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 | ||||||||
57 | 330295022001 | 对占用、堵塞、封闭城市道路上的消防车通道的行政处罚 | 部分(划转占用、堵塞、封闭城市道路上的消防车通道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原有事项 | 《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严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在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过程中影响消防车通行的。 2.固定设施(绿化)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导致消防车无法通行的。 | 对单位处罚款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对个人处罚款350元以上500元以下。 | |
一般:非固定设施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导致消防车无法通行的。 | 对单位处罚款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或对个人处罚款150元以上350元以下。 | ||||||||
较轻: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情形。 | 对单位处罚款0.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或对个人处罚款50元以上150元以下。 | ||||||||
不予处罚: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 / | ||||||||
58 | 330295060001 | 对在城市道路上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行政处罚 | 部分(划转在城市道路上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原有事项 | 《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不设裁量 | / | |
不予处罚 | 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