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南征补〔2025〕第4号)

发布日期:2025-08-08 15:38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房屋征收部门:嘉兴市南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凌公塘路1733号

法定代表人:施寒祥,职务:局长

征收实施单位: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十八里桥

法定代表人:张一欣,职务:镇长

被征收房屋地址:曹庄人民北路南街北侧57、58、60号及南侧

被征收房屋相关权利人或实际占用人:

嘉兴市秀洲区供销合作总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殷秀路1090号72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146561783B,法定代表人:吴卫明;

裴xx,男,住海宁市严管镇新星村;

戴xx,男,住嘉兴市秀洲区塘汇街道;

包xx,男,住嘉兴市南湖区石堰北区。

因公共事业的需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于2024年11月12日作出《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南政发〔2024〕50号),于2024年11月12日发布公告,决定对东至庆丰桥港,南至梅泾港,西至人民北路,北至槜李路(规划)的曹庄C1地块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住宅安置房源位于东华苑二期(期房)、中和苑、天宁苑、亚太花园、亚太花园二期、景湖花园、黎明苑四期、复兴苑、秀才苑二期(期房);商业、办公安置房源位于湖滨花苑、东华苑、天香花苑。房屋征收部门为嘉兴市南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人民政府。本项目通过投票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为嘉兴捷顺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确定过程经嘉兴市誉天公证处现场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4)浙嘉誉内证字第6997号]。

曹庄人民北路南街北侧57、58、60号及南侧房屋位于曹庄C1地块征收范围内,系未经产权登记建筑,其中曹庄人民北路南街北侧57、58、60号房屋,在曹庄C1地块征收范围公布后房屋调查登记时,包xx占有其中57号半间、张xx占有其中57号半间、姚xx占有其中58号一间、裴xx曾经占有60号但委托戴xx的配偶出租管理,但嘉兴市秀洲区供销合作总公司认为57、58、60号均系其原煤球间,主张该部分的权利,并申报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2024年4月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公布后,包xx仍主张其占有部分半间的物权,张xx、姚xx未再对各自占用使用房屋主张权利,但戴xx主张曹庄人民北路南街北侧57、58、60号房屋的所有权。曹庄人民北路南街北侧57、58、60号南侧房屋,嘉兴市秀洲区供销合作总公司主张该建筑原为曹庄乡合作商店的磨坊间,并对该未经产权登记建筑申报调查认定,该房屋一直无人使用。

南湖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该未经产权登记房屋进行了调查认定,并于2024年11月7日公告《曹庄C1地块未经产权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公布表》。经调查认定,被征收房屋为合法建筑,曹庄人民北路南街北侧57、58、60号房屋建筑面积为101.68㎡及南侧建筑面积10.54㎡,合计112.22㎡,用途均为仓库。经嘉兴捷顺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捷顺房估(2024)字第1487号-10040《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确认,被征收房屋价值合计为908344元,其中仓库1(建筑面积101.68㎡)估价818524元,仓库2(建筑面积10.54㎡)估价84847元,装修物评估价为4673元,附属物评估价为300元。

因调查发现该房屋所有权人不明,为保障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嘉兴市南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4年11月11日在《中华工商时报》上刊登权属征询公告,告知相关权利人应于签约期限届满前办理相关房屋产权继承手续完成转移登记或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合法所有权人,并及时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文件,公告期30日。截至签约期届满,该房屋的实际占用人及其他权利主张人均未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文件证明其系该房屋的权利人,也无其他人提供有效权利证明。该房屋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情形。

根据《曹庄C1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签约期限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之日起85日内,即签约期限届满之日为2025年2月18日。后因签约期跨越农历春节,为响应被征收人诉求,南湖区人民政府于2025年1月13日作出公告,签约期暂停、变更至2025年3月15日截止。因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在前述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

本机关于2025年6月25日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告知公告》(征补告﹝2025﹞3号),在征收现场、南湖区政府网站公告,并于2025年6月25日、26日分别送达该房屋的相关权利人及实际占用人嘉兴市秀洲区供销合作总公司、戴xx、包xx及裴xx,在规定期限内,嘉兴市秀洲区供销合作总公司、裴xx、戴xx、包xx作出统一选择,选择货币补偿。

为确保曹庄C1地块房屋征收项目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等规定,结合《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办法》(嘉政办发〔2022〕28号)、《曹庄C1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本机关作出如下征收补偿决定:

一、所有权明确后的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可以选择如下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具体方案如下:

(一)如选择货币补偿,所有权明确后的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可获得货币补偿为:

1.被征收房屋评估价:903371元;

2.装修物评估价:4673元;

3.附属物评估价:300元;

4.货币奖励:90337.1元;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45168.55元;

6.被征收房屋搬迁费:2283.3元。

以上款项合计:1046132.95元,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给所有权明确后的被征收房屋权利人。

(二)如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以下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1.安置房源:

嘉兴市天宁苑6幢101室住宅,现房,房屋建筑面积127.55㎡,用途为住宅,结构为钢混。经嘉兴捷顺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捷顺房估(2024)字第(155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确认,安置房屋评估价952543元。

2.房屋产权调换差价:

(1)被征收房屋评估价:903371元;

(2)装修物评估价:4673元;

(3)附属物评估价:300元;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45168.55元;

(5)被征收房屋搬迁费:2283.3元。

以上款项合计:955795.85元。

安置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结算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向所有权明确后的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支付产权调换差价3252.85元。

二、被征收房屋实际占用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将曹庄人民北路南街北侧57、58、60号及南侧被征收房屋腾空并移交征收部门拆除。                                                         被征收房屋的实际占用人或权利主张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