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部门:嘉兴市南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凌公塘路1733号
法定代表人:施寒祥,职务:局长
征收实施单位: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十八里桥
法定代表人:张一欣,职务:镇长
被征收房屋地址:余新镇曹庄粮站内宿舍104、105室
被征收房屋原权利人吴xx的配偶及子女:
王xx,女,住余新镇曹庄粮站内宿舍104、105室;
吴xx,男,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
吴xx,女,单位:浙江富兴服装有限公司;
吴xx,男,单位: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
因公共事业的需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于2024年11月12日作出《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南政发〔2024〕54号),于2024年11月12日发布公告,决定对东至人民北路,南至毓秀路(规划),西至征收地块,北至梅泾港的曹庄C5地块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住宅安置房源位于东华苑二期(期房)、中和苑、天宁苑、亚太花园、亚太花园二期、景湖花园、黎明苑四期、复兴苑、秀才苑二期(期房);商业、办公安置房源位于湖滨花苑、东华苑、天香花苑。房屋征收部门为嘉兴市南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人民政府。本项目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为嘉兴捷顺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抽签过程经嘉兴市誉天公证处现场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4)浙嘉誉内证字第7003号]。
余新镇曹庄粮站内宿舍104、105室房屋位于曹庄C5地块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嘉房权证南湖区字第00183606号,建筑面积51.68平方米,混合结构,住宅用途。原产权人吴xx已故,目前房屋由其配偶王xx实际居住并使用,两人生育三个子女吴xx、吴xx和吴xx。征收范围内另有坐落于余新镇曹庄粮站内宿舍104、105室南边的未经产权登记建筑,南湖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该未经登记建筑进行了调查认定,认定结果为违法建筑,建筑面积约43.81平方米,并于2024年11月7日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经嘉兴捷顺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捷顺房估(2024)字第1491号-500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确认,被征收房屋、装修和附属物共价值为人民币498855元。
因该房屋所有权人不明,为保障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嘉兴市南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4年11月11日在《中华工商时报》上刊登权属征询公告,告知相关权利人应于签约期限届满前办理相关房屋产权继承手续完成转移登记或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合法所有权人,并及时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文件,公告期30日。截至签约期届满,该房屋的继承人未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文件证明其系该房屋的权利人,也无其他人提供有效权利证明。该房屋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情形。
根据《曹庄C5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签约期限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之日起85日内,即签约期限届满之日为2025年2月18日。后因签约期跨越农历春节,为响应被征收人诉求,南湖区人民政府于2025年1月13日作出公告,签约期暂停、变更至2025年3月15日截止。
由于该房屋原权利人的继承人未能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有效的法律文件证明其系该房屋的权利人,也无其他人提供有效权利证明,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在前述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本机关于2025年6月25日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告知公告》(征补告﹝2025﹞4号),在征收现场、南湖区政府网站公告,并于2025年6月26日分别送达该房屋原权利人的配偶及子女,在规定期限内,该房屋原权利人的配偶及子女未作出统一选择。
为确保曹庄C5地块房屋征收项目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等规定,结合《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办法》(嘉政办发〔2022〕28号)、《曹庄C5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本机关作出如下征收补偿决定:
一、所有权明确后的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可以选择如下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具体方案如下:
(一)如选择货币补偿,所有权明确后的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可获得货币补偿为:
1.被征收房屋评估价:400623元;
2.装修物评估价:36333元;
3.附属物评估价:61899元;
4.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不包含装修、附属物)的40%货币奖励:160249.2元;
5.一次性货币奖励:100000元;
6.被征收房屋搬迁费:1500元。
以上款项合计:760604.2元,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给所有权明确后的被征收房屋权利人。
(二)如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以下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1.安置房源:
嘉兴市复兴苑9幢105室及自行车库,现房,房屋建筑面积76.05㎡,用途为住宅,车库建筑面积5.41㎡,结构为钢混。
以上安置房屋经嘉兴捷顺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捷顺房估(2024)字第(155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确认,安置房屋评估价为640188元,自行车库评估价为9738元,合计649926元。
2.房屋产权调换差价:
(1)被征收房屋评估价:400623元;
(2)装修物评估价:36333元;
(3)附属物评估价:61899元;
(4)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不包含装修、附属物)的40%货币奖励:160249.2元;
(5)一次性货币奖励:100000元;
(6)被征收房屋搬迁费:1500元。
以上款项合计:760604.2元。安置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结算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向所有权明确后的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支付产权调换差价110678.2元。
二、被征收房屋实际居住人或继承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将余新镇曹庄粮站内宿舍104、105室被征收房屋腾空并移交征收部门拆除。 被征收房屋的相关权利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