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你(单位)涉嫌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2025年7月23日,因无法与你(单位)现场联系,本机关向你(单位)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户籍地邮寄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人社监罚告字〔2025〕第000036号)。该告知书载明:本机关拟责令你(单位)3日内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南人社监询字[2025]第00163号),并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情形符合《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人社监罚告字〔2025〕第000036号)。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十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公告送达文书详见附件。
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人社监罚告字〔2025〕第000036号).pdf
嘉兴市南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