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日-2025年8月31日作出的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9-03 15:26 信息来源:审批一科(投资项目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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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浙江永量电池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年产2.4亿只碱性锌锰电池扩产项目“多评合一”报告(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嘉(南)环建〔202550

202571

见附件。嘉(南)环建〔2025〕50号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浙江永量电池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年产2.4亿只碱性锌锰电池扩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pdf

2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悦声纸业(中国)有限公司年产20000吨数码科技印刷纸生产扩建项目“多评合一”报告(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嘉(南)环建〔202551

202572

见附件。嘉(南)环建〔2025〕51号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悦声纸业(中国)有限公司年产20000吨数码科技印刷纸生产扩建项目“多评合一”报告(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pdf

3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浙江金磊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新建项目“多评合一”报告(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嘉(南)环建〔202552

2025711

见附件。嘉(南)环建〔2025〕52号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浙江金磊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新建项目“多评合一”报告(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pdf

4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嘉盐公路改建工程(南湖区凤桥段)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嘉(南)环建〔202553

2025715

见附件。嘉(南)环建〔2025〕53号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嘉盐公路改建工程(南湖区凤桥段)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pdf

5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浙江凯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年产265吨冷冻虾及罗氏沼虾良种培育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嘉(南)环建〔202554

202584

见附件。嘉(南)环建〔2025〕54号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浙江凯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年产265吨冷冻虾及罗氏沼虾良种培育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pdf

6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浙江亿佰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万只不锈钢杯、20万只钛杯和66万只玻璃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嘉(南)环建〔202555

202586

见附件。嘉(南)环建〔2025〕55号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浙江亿佰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万只不锈钢杯、20万只钛杯和66万只玻璃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pdf

7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浙江华嘉达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年产17000km高端高性能电线电缆设备项目“多评合一”报告(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嘉(南)环建〔202556

2025813

见附件。嘉(南)环建〔2025〕56号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浙江华嘉达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年产17000km高端高性能电线电缆设备项目“多评合一”报告(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pdf

8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嘉兴普诺赛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年产500套塑料模具、120万套塑料件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嘉(南)环建〔202557

2025818

见附件。嘉(南)环建〔2025〕57号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嘉兴普诺赛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年产500套塑料模具、120万套塑料件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pdf

9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浙江吉仕箱包股份有限公司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设备)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嘉(南)环建〔202558

2025818

见附件。嘉(南)环建〔2025〕58号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浙江吉仕箱包股份有限公司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设备)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pdf

10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浙江新恒泰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辐照加速器迁扩建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嘉(南)环建〔202559

2025826

见附件。嘉(南)环建〔2025〕59号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辐照加速器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pdf

11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计氏金属新材料(嘉兴)有限公司年产 2 万吨汽车、机器人及风电零部件产品工艺优化提升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嘉(南)环建〔202560

2025828

见附件。嘉(南)环建〔2025〕60号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计氏金属新材料(嘉兴)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汽车、机器人及风电零部件产品工艺优化提升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pdf

公告期为2025年9月4日至2025年9月12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