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作为我国首个法定强制保险,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对他人和自身权益的重要保障,未投保交强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驾驶人将面临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李大爷在骑电动车时,为避让停靠在路边的小轿车,向斜前方行驶,恰遇逆向驶来的王阿姨。李大爷连忙紧急刹车,导致车辆侧翻,自己受了伤,车辆也损坏了,而小轿车驾驶员小谢事后离开了现场。
经交警部门认定,王阿姨逆向行驶且疏忽观察,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大爷超速行驶且疏于观察承担次要责任。小谢未按规定在非机动车道临时停车,影响本车道内车辆通行,也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造成李大爷右股骨颈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李大爷认为王阿姨和小谢共同致其损害,故将二人以及小轿车车主小红、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定,李大爷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2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不是同一人,被侵权人合并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本案中,小谢驾驶的小轿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小红作为小轿车的车辆所有人暨投保义务人,未投保交强险,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与小谢共同承担责任。因此,小谢、小红需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共同赔偿李大爷19.8万元,包括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1.8万元、伤残赔偿限额项下18万元。
至于交强险外的损失部分,应由各被告根据责任比例负担。王阿姨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小谢、李大爷均承担次要责任,故法院酌情确定由王阿姨承担50%的赔偿责任,计1.8万余元,小谢承担33%的赔偿责任,计8000余元。小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因此小谢需要承担的8000余元赔偿款由保险公司赔偿。
案件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目前案件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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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是“法定强制险”
不投保=自担风险
交强险是国家强制要求投保的险种,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基本权益。车主未投保的,不仅面临罚款、扣车等行政处罚,还需自行承担本应由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
2 共同赔偿体现“风险共担”原则 本案中,即使驾驶人(小谢)仅负次要责任,但车主(小红)因未投保交强险,仍需与驾驶人在限额内承担共同责任,以确保受害人得到及时救济。 3 责任比例 仅影响“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赔偿 发生事故后,交强险优先启动赔付。车主若有责任,则交强险将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死亡伤残18万,医疗费1.8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车主若无责,交强险仍可赔偿受害人死亡伤残1.8万元,医疗费用1800元以及财产损失100元。 超出部分,才按责任比例分担 交强险以救济损害为主要功能,其先予赔付的制度设计对交通事故被侵权人及时获得救济具有重要意义。 法官在此提醒,交强险是受害人的“第一道保障”,车主应及时购买交强险,切勿心存侥幸,否则可能“因小失大”!对驾驶人而言,借车或租车前,务必核实车辆是否投保交强险,否则可能承担额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