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委的指示、决议,调查研究全区党建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二)认真贯彻党的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党管干部的原则,负责做好区管干部的考察、考核、选拔工作,向区委提出领导班子调整、配备和领导干部调配、任免的意见建议。对全区干部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会同有关部门抓好镇、街道、区级机关部门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

(三)承办市管干部任免、工资、待遇、退休的报批手续;办理区管干部职务任免、工资、退休的审批手续。做好干部档案的管理工作,做好党员和干部的统计工作,对全区干部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四)抓好全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区管后备干部的培养、选拔和管理,协助做好市管后备干部的日常管理。负责干部挂职锻炼的组织和指导。

(五)负责全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探索各类新经济、新社团组织中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和活动方式;指导基层党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党员发展工作,加强对党员的管理。协同区委宣传部协调、规划和指导党员教育工作。搞好党员电化教育。编纂出版全区组织史。

(六)负责全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研究制定干部教育规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区管领导干部、中青年干部和组工干部的培训。

(七)负责全区知识分子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做好区级优秀专业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参与制定知识分子政策,指导企业经营者队伍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协调领导干部实施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

(八)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研究、制定干部监督的制度和规定;负责干部的党龄、伍龄和其他历史遗留问题的审理,做好因公出国(境)人员和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党籍的审查、审批工作。

(九)负责做好全区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政协工委、群众团体和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和法院、检察院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进行管理的宏观指导和协调工作。

(十)认真做好党的组织制度和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工作,制定或参与制定组织、干部人事工作的重要政策,在干部选拔、交流、管理体制的调整,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流动党员的管理等方面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索。

(十一)认真处理有关党的组织工作和干部工作方面的来信来访,做好区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

(十二)归口管理区委老干部局,负责全区老干部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对退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十三)归口管理区级机关党委,负责对区直机关党的建设工作进行规划和指导。指导区直机关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党员管理工作;指导区直机关党组织党员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负责审批区直机关党组织的设置、职务任免以及发展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领导区级机关工会、团支部、妇委会等群众组织的工作。

(十四)做好区委和市委组织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