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嘉兴市南湖区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交通运输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区交通运输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关于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交通运输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交通运输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涉及交通运输工作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政策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规划,牵头编制全区公路发展中长期规划,并参与编制水路交通、道路运输发展中长期规划。


(三)提出全区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负责交通运输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监督管理公路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普通国省道的养护管理,县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负责监督和指导乡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指导全区交通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


(五)承担全区交通建设市场监管责任。贯彻执行国家交通建设工程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负责区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监督管理全区公路行业、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全区公路行业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国防交通和交通领域相关工作。


(七)指导全区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开展统计分析、信息发布、科技创新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八)参与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