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嘉兴市南湖区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统计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统计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组织领导、协调和指导全区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规划,组织起草地方统计规范性文件。

(二)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区及各镇、街道生产总值。

(三)组织开展普查。牵头组织人口、经济和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区情区力普查和专项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区情区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全区第一、二、三产业以及能源、环境、投资、科技、社会、人口、劳动和就业、消费等统计调查。

(五)执行国家统计标准。依法审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

(六)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区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七)负责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开展社会经济发展综合评价和民生民意调查工作。

(八)建立健全全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指导各镇、街道、园区的统计信息计算机网络建设和数据库建设。

(九)负责统计执法监督。建立和完善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体系。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组织开展全区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十)协助各镇、街道、园区管理统计负责人。组织指导全区统计科学研究、统计教育培训。开展统计工作和统计科学的对外交流与合作。配合做好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工作。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区统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统计执法监督科牌子)。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信息、政务公开、信访、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安全、后勤等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材料、重要文件。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领导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财务、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指导统计队伍建设、统计教育培训工作。组织起草地方统计规范性文件,承担统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办理统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建立实施统计信用制度。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统计普法宣传。

(二)综合核算科。组织协调贯彻实施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标准。组织协调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依法审批区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承担全区经济社会运行状况的统计分析。编写统计公报、编辑统计资料。承担统计宣传和统计舆情监测工作。开展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综合监测评价工作。组织协调统计信息共享。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承担全区和各镇、街道生产总值统一核算工作。会同部门开展目标考核、增加值等经济指标测算工作。组织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开展派生产业经济核算。负责统计名录库,开展特色小镇等统计监测。牵头协调建立各专业统计数据质量管控体系。指导统计科研、民生民意调查、普查和全区国民经济核算基础工作。

(三)专业统计科。组织全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等统计调查、质量评估和分析研究。开展全区重点产业经济统计监测。对全区重大建设项目入库和工程进度进行跟踪监测。组织全区能源、资源与环境及应对气候变化统计和分析,开展绿色发展评价。开展主要耗能行业及重点企业能耗统计监测。组织全区服务业、批发零售贸易、住宿餐饮业、信息化和电子商务等统计调查。研究完善新商业模式统计制度方法。组织农业和农村经济统计调查,负责实施粮食生产和畜禽统计等监测工作。组织全区社会、科技、人口、劳动就业、劳动工资和人才资源等统计调查。负责企业研究与发展、企业创新、软投入、文化及相关产业、妇女儿童发展等统计调查监测。负责人口普查业务工作。负责平安浙江建设群众安全感调查。建立数据质量全流程管控体系,组织开展数据质量核查,配合做好统计执法检查。组织指导本专业统计基础工作。

第五条  区统计局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中层职数3名。

第六条  区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嘉兴市南湖区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