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有关制度。会同有关部门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生态环境政策、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配合拟订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制定生态环境技术规范。
(二)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统筹协调全区重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和实施减排目标的落实。根据国家、省、市核定的污染物减排指标,组织制定并监督和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监督检查各主体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实施。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协调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五)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全区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六)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源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承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
(七)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国家、省、市和区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八)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监督执行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监测,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负责全区生态环境信息化工作,承担国家、省、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相关工作。
(九)对接协调和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接协调上级对我区开展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系列工作。建立健全区级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制度,组织协调区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十)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负责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环境信息公开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管;负责环境信访调处;负责环境风险源排查和风险管控。
(十一)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技术政策;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项目;参与制定环保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二)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投资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强化统一监管。牵头协调美丽南湖建设,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实施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行动计划,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文明持久战。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深化拓展“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配合推进生态环境领域大数据应用,积极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协同管理平台建设,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