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30402000000/2026-1010636949 | 主题分类 | 公安 |
| 发布单位 | 南湖区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6-07-31 |
| 文 号 | 南政发〔2026〕12号 | 关联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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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登记号 | FNHD00-2026-0001 | 有 效 性 | 有效 |
为更好地营造未成年人成长环境,规范台球房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通告。
一、台球房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及相应许可证,严格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和许可事项开展经营活动。
二、严格核对员工身份信息,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业。
三、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包括电子烟)、酒、彩票,并在场所主出入口等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的标识。
四、禁止为赌博、色情、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场所。
五、禁止提供、销售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
六、为关心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台球房经营者应科学合理管控未成年人准入时段,避免影响其正常学习和休息。谢绝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间每日8时至21时之外的时段向未成年人开放。
七、对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八、经营过程中发现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第一时间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并立即向市场监管、文化、教体、公安等政府职能部门报告。
支持、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及相关组织积极检举、揭发台球房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09检察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12315平台等渠道,分别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举报反映。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
202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