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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南湖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6-06-29
文  号 南政办发〔2026〕12号 关联类型
文件登记号 FNHD01-2026-0002 有 效 性 有效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湖区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南政办发〔2026〕12号)

发布日期:2026-06-29 10:46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嘉兴南湖高新区、湘家荡区域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南湖各单位:

《南湖区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十届区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湖区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一、为有效防止危及文物安全的违法事件及事故发生,健全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严肃追究文物安全事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包括的文物安全违法事件及事故: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设区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未经批准擅自修缮、修复、迁移、拆除的;

(二)全国重点、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内擅自进行建设工程、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有危及文物古迹安全的建设以及爆破、挖砂、取土等作业的;

(三)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发生损坏或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发生危及文物古迹安全的建设以及爆破、挖砂、取土作业的;

(四)因违法施工或者施工过程中安全措施不当,文物保护单位受损严重,或者损毁的;

(五)古建筑、馆藏文物单位发生火灾事故的;

(六)国有馆藏文物单位违法处置珍贵文物,擅自对珍贵文物修复、复制、拓印、拍摄的;

(七)国有馆藏文物单位收藏的珍贵文物被盗、损坏、丢失的;

(八)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被盗掘的;

(九)在地下文物埋藏区内作业或者在地下文物埋藏区外进行占地3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其施工前未经考古调查、发掘,危及地下文物安全的,或者有关部门阻扰考古调查、发掘的;

(十)其它危及文物安全的。

三、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文物安全责任制。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一岗双责”的原则,逐级建立文物安全责任制。

四、明确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文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实施目标管理,强化源头治理,整治重大隐患,督促有关方面履职尽责。将文物安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文物安全经费投入。

五、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厘清各有关部门文物安全工作职责。文物部门负责制定文物行政执法督察和案件查处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查处文物违法案件,督办行政责任追究;协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安全事故,规范文物市场。公安部门负责打击文物犯罪,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展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宗教等负有文物安全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规认真履行职责。发展改革、教育、财政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职责范围内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六、文物所在街道(镇)承担本辖区内文物日常保护职能,确保文物安全。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街道(镇)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布置、督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文物安全工作,将文物安全纳入网格化管理,开展文物安全检查巡查,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明确人员负责文物安全;负责本辖区列入维修计划项目的招投标和日常管理工作。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应当给予帮助。积极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人民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努力营造全民保护文物的浓厚氛围。

七、文物权属及管理使用单位对本单位文物安全负全面责任,应明确文物安全管理人,健全文物安全制度,自觉接受综合监管、行业监管、属地监管;健全文物安全岗位职责,配备配齐安全保卫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配置文物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依法依规设置(明确)专门机构,或者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开展文物安全检查巡查,分析研判文物安全形势,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定期组织文物安全培训和应急疏散训练、演练,建立与所在地公安、应急及消防救援等部门的联勤联动机制。

八、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造成本办法第二条所列文物安全违法事件及事故并造成一定损失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纪依法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本办法自2026年7月30日起实施。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区监委,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属国有企业。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24日印发


南政办发〔2026〕12号 (编号)关于印发《南湖区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