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402002550065K/2026-1010570530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单位 南湖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6-05-29
文  号 南政办发〔2026〕10号 关联类型
文件登记号 FNHD01-2026-0001 有 效 性 有效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湖区社区服务用房建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政办发〔2026〕10号)

发布日期:2026-05-29 16:16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嘉兴南湖高新区、湘家荡区域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南湖各单位:

《南湖区社区服务用房建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届区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29日

南湖区社区服务用房建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完善我区城乡现代社区服务体系,提升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社区服务用房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社区服务用房是指开展社区工作所需的办公、服务和活动用房。

(二)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南湖区行政区域管理范围内住宅商品房、各类政策性住房以及城市更新等项目的社区服务用房的建设和使用管理。

二、规划审批

(一)社区服务用房应根据城市发展需求,以国土空间规划为指引,以社区为单元,综合政策要求、区位条件、功能定位、布局现状和市场开发等情况统筹规划,按社区级(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小区级(小区配建社区服务用房)的类型配建,达到规范合理、标准统一、规模充足、功能完善、产权清晰、效能集约的目标。

(二)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将社区服务用房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浙江省城镇社区更新条例》等规定标准,结合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将社区级社区服务用房等设施纳入详细规划。在规划条件的建设要求中明确社区服务用房控制要求。

(四)建设单位应按规划条件及相关标准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合理确定社区服务用房面积、位置、功能结构、配套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组织规划设计方案联审时,由社会工作部门、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社区服务用房配建情况提出意见。

1.面积:按要求配建社区级社区服务用房的,配建面积不少于50㎡/百户(含居家养老20㎡/百户),且≥1500㎡;有条件的根据社区规模可按不少于80㎡/百户要求配建,但不应贪大求全;按要求配建小区级社区服务用房的,配建面积不少于62㎡/百户(含社区、公共文化、居家养老等功能),且≥200㎡;开发建设单位不在该项目集中配建的,原则上应就近通过异地建设、购置等形式配建,相关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2.位置:按照集中、实用、方便的原则,社区服务用房整体独立可封闭,原则上不超过三层,其中建筑面积的50%以上应设置于地上一层,不得配置在地下层、半地下层、夹层、阁楼或架空层。

社区级社区服务用房须配置在小区外围有独立出入口并直接连通市政道路。小区级社区服务用房应与物业管理用房、小区邻里中心等相邻。

如需配置二层及以上的,内部应有楼梯上下直接连通,并有可使用的无障碍电梯。一般应与医疗卫生、幼儿园、文体等设施就近相邻建设,打造面向居民提供服务的综合体。

3.功能结构:社区服务用房应结构合理,确保有良好的采光通风,符合相应功能建筑设计规范,新建的层高一般不低于3.5米,设计有多功能活动室(会议室)的须确保跨度大,有满足社区服务所需的供水、供电、卫生、通讯、消防、无障碍等基本设施,确保移交后能直接装修使用。

如果开发建设项目是全装修交付的,同步配建的社区服务用房应同步实施简单装修,达到入住即可使用的标准。具体为(不仅限于以下):墙体四白落地,地面铺设防滑地砖,门窗、厕所、水电气、无障碍等设施齐全,配套灯光照明、纱窗、吊顶等,预留能正常使用的有线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线等端口,消防设施的配置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4.配套:社区级社区服务用房可根据实际就近就便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充电设施等;小区级社区服务用房的相关配套设施在建筑设计时按相关规范要求统筹设置。

三、建设验收

(一)社区服务用房建设采取资源整合、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办法,调动各方力量,多种途径解决。

1.新建住宅项目的社区,包括住宅商品房、各类政策性住房以及城市更新等项目,开发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划要求配建。

2.已批、在建、已建成住宅项目的社区和老城区,该类社区无社区级服务用房或社区级服务用房面积不达标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盘活存量资源、新建、购买、租赁、置换、调剂、扩(改)建等办法,或与社区属地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物业管理公司共驻共建、资源共享等方式逐步解决。区级单位、镇(街道)或其下属企事业单位搬迁后遗留的办公用房和闲置公有用房等使用权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给社区使用并完善相应手续。

3.已在使用的社区服务用房因各种因素必须拆除的,应当按照先立后破的原则,在原社区区域内就近整体还建或购置。如原址拆除重建的,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要求执行。

(二)社区服务用房配建完成后,在项目竣工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时,由社会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参加,同步验收社区服务用房配建情况。

(三)社区服务用房的配建应当遵循与主体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同步投入使用原则。若主体建设项目需分批次完成,社区服务用房原则上应与首批次主体建设部分同步完成建设、验收,安排在首批次交付使用。

四、产权管理

(一)本办法实施后新建成的社区服务用房,开发建设单位应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移交至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社区服务用房移交接收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30个工作日内办理产权登记。

1.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申请依法对社区服务用房的产权予以登记,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不动产证,产权属性应明确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用途性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财政(国资)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等部门应做好指导。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接收的社区服务用房纳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并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规定管理。

(三)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或在建的社区服务用房,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不动产权证,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办理不动产权证。若开发建设单位已注销的,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公示无异议后,办理不动产权证。

五、使用管理

(一)组织部门、社会工作部门等要协同加强社区服务用房的使用指导。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发挥主体作用,统筹推进以党群服务中心为基本阵地、小区邻里空间为辅助的社区服务用房的使用管理,推动物理空间、工作力量、服务资源、信息数据融合。

(二)强化社区为民、便民、安民功能,按照“办公空间最小化、服务功能最大化、使用效益最优化”原则,推行集中办公、融合服务、便民开放,将更大空间用于社区服务、党群活动、文明实践、协商议事、文体康养、托育、卫生、警务等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综合服务,确保60%以上建筑面积用于居民活动。

(三)社区负责社区服务用房的使用和维护,切实根据居民需求,采取功能整合、一室多用、空间共享等方式扩展公共服务项目和内容,因地制宜提供预约服务、错时延时服务、节假日轮值服务等。鼓励通过居民协商管理、委托社会组织或第三方运营等方式,提升社区服务用房利用效率,可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发展社区经济,促进可持续发展。

(四)社区服务用房须按照规划批准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不得转让、抵押。

(五)对暂不使用的社区服务用房,可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公开招租等方式引入普惠性经营服务项目,收益用于弥补社区服务用房的改造提升、日常维护,以及服务群众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财政账户(代管资金)中设立子账户,做到专款专用规范管理。

(六)社区服务用房若享有物业服务的,社区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协商约定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相关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社区服务用房水电等价格优惠政策。

(七)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社会工作部门统筹监督和指导社区服务用房的使用管理,会同区级相关部门做好年度专项督导,并接受居民群众监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社区服务用房的使用管理,梳理形成底数清单、使用清单、收支清单,并建立年度自查制度。

(八)对于按管理体制托管的社区,按照“谁管理、谁办理、谁使用”的原则落实社区服务用房的使用管理。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或与上级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区监委,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属国有企业。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29日印发


南政办发〔2026〕10号 关于印发《南湖区社区服务用房建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