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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2018-107469 | 主题分类 | 农业 |
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18-10-11 |
文 号 | 南政办发〔2018〕116号 | 关联类型 | ![]() |
文件登记号 | FNDD01-2018-0018 | 有 效 性 | 废止 |
嘉兴科技城、湘家荡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南湖各单位:
《南湖区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已经九届区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湖区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我区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稳定,更好地发挥公共财政在农业农村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现就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落实粮食补贴政策,确保粮食生产安全
(一)落实规模种粮直补政策。对全年水稻、大小麦复种面积达50亩(含)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主体,给予每亩100元补贴,对通过联合社统一申报规模种粮面积的社员,增加每亩20元奖励;对在农经部门认定的旱粮生产基地〔连片50亩(含)以上〕内,种植大豆、马铃薯、蚕(豌)豆、杂豆、番薯、玉米等旱粮作物的,按种植旱粮面积,在省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亩75元直接补贴;对在果园、桑园和幼疏林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连片50亩(含)以上且套种面积比例达50%以上的,按“三园”间作套种面积,在省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亩40元直接补贴(以上资金市、区各承担50%)。
(二)鼓励晚稻高产示范方推广。为加大优质高产水稻新品种推广力度,确保粮食安全,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组织各镇、七星街道开展晚稻优质高产示范(100亩及以上)建设活动,经实产验收亩产超过600公斤前五名常规稻示范方各奖励2万元,验收亩产超过700公斤前两名杂交稻示范方各奖励2万元。
(三)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鼓励各级服务组织开展粮食生产全程服务,加大粮食生产统防统治、绿色防控、科学施肥和秸秆综合利用的考核力度。对市本级农业专业合作社等,按技术部门要求,为水稻种植散户开展病虫害统防统治服务达500亩(含)以上的,给予每亩100元补助;对市本级农机(粮食、植保)专业合作社等为散户提供水稻机械化统一育插秧服务,且机插面积达到100亩(含)以上的,给予每亩80元补助(以上资金市、区各承担50%)。
二、推进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加快农业转型升级
(四)深化农业平台建设。对经省级认定并验收通过的现代农业园区、特色农业强镇所在镇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以奖代补”资金;对经市级认定并验收通过的现代农业园区(相同档次的参照执行)、特色农业强镇所在镇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以奖代补”资金。重点支持其基础设施提升、全产业链关键环节建设、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组织机制创新。
(五)推进农业“三品一标”认证。对新通过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的产品,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获得无公害产地整体认定,区域面积2000亩以上,并获得产地证书的,每一项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通过国家级(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认定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鼓励农产品品牌建设。对经“三品认定”并新获得省、市名牌农产品的,在市财政补助基础上再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参加由省级(含)以上农(林、渔)业部门举办的各类涉农展会的单位给予2000元参展补助;对在涉农展会(农产品评选)中获得金奖的单位给予奖励,其中市级5000元、省级及以上2万元;获得省农博会优质奖的单位给予5000元奖励。
(七)加快生态循环农业发展。为配合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对成功创建部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主体,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积极开展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工作,对开展养殖尾水治理工程并列为嘉兴市水产养殖尾水治理示范场(点)的主体,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加快农旅融合发展。对成功创建农业部、省级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基地(点)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相同档次的获奖项目参照执行);对成功创建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镇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推进农业提质创新,提高农业综合效益
(九)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新认定的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区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分别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扶优扶强农业产业。对符合现代生态农业发展方向、主导产业优势明显、发展全产业链且带动作用强,单个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含)以上的新建项目,经竞争性立项,按其实际投资额的30%以内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80万元。对开展智慧农业物联网建设的项目,经竞争性立项,按其实际投资额的50%以内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区级(含)以上农业龙头企业购置技改设备(以收购本地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先进加工设备)并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区级(含)以上规范化合作社、家庭农场购置技改设备并达到20万元(含)以上的,按审定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具体参照《南湖区推动经济转型升级若干政策的通知》(南政发〔2017〕96号)执行。
(十一)支持农产品营销网络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农产品经营主体新建、改造经营设施(包括冷链系统)实际投资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不含土地款,下同)以上的,给予一性补助10万元,实际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从事农产品连锁经营的主体新开设的经营网点,其单店面积在100㎡(含,下同)、500㎡、1000㎡以上且生鲜农产品经营面积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前三年每年分别给予2万元、10万元、20万元补助(以上资金市、区各承担50%)。
(十二)推广农业机械化生产。对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省定补贴产品目录内的农业机械给予省定区配套定额补助;开展智慧化农业机械补贴试点,对加装北斗导航定位系统和原有系统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的,给予每台60%补助;对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植保无人飞机,除省定政策外,给予每台2万元的补贴且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购机额的50%;对成功创建省级农业领域“机器换人”示范基地的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从事农机作业服务的组织或个人为纯农田作业拖拉机(含微耕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粮食烘干机等农业机械购买政策性农机综合保险进行保费补贴,补贴比例为保费的50%,市、区财政按1︰1比例共同承担。
(十三)实施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对参加初级农村实用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训(4天32学时),人均1000元以内的按实补助;对参加中级农村实用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训(5天40学时),人均2000元以内的按实补助;对参加农民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证书的,人均500元以内的按实补助;对参加农业专业技能培训,人均400元以内的按实补助;对农民参加农业类高等学历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的,按学费的80%给予补助(以上资金市、区各承担50%)。
(十四)实施农业保险补贴。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农户自愿参保”的原则,对水稻、小麦、大麦、油菜、蔬菜、葡萄、西瓜、水蜜桃、大棚等以及符合条件的生猪、能繁母猪继续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对保费补助,区财政承担省要求地方配套部分的50%。市、区级及以上财政对水稻、小麦、大麦、油菜等政策性保险中的农户自负保费进行全额补助。具体参照《关于推进2016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24号)执行。
四、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十五)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积极推进大、小麦和水稻机械化收割、切碎、翻耕还田一体化工作,对复种面积50亩以下的农户,由村组织农机服务组织进行秸秆切碎翻耕作业。具体补助标准为:对散户种植的大、小麦实施低留茬机械化收割切碎深翻耕的农机服务组织或农机户,财政给予90元/亩补贴;对散户种植的晚稻实施低留茬机械化收割切碎浅翻耕的农机服务组织,财政给予60元/亩补贴;对茭白秸秆实施翻耕还田的农机服务组织,参照晚稻补助标准(秸秆翻耕还田补助资金由区、镇两级按8:2比例予以补助),具体参照《关于做好2018年度秸杆综合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南政办发〔2018〕62号)执行。对落实秸秆还田工作成绩显著,全年没有发生秸秆露天焚烧的行政村(社区),按照各村(社区)水田面积给予每亩20元奖励(市、区各承担50%);对秸秆收集组织给予每吨100元的补助(市、区各承担50%)。
(十六)实施农村绿化造林。对当年新增的生态林给予300元/亩的补助,连补两年;对列入区级管护范围的生态林,从建设的第三年起,连续3年按每年30元/亩的标准补助管护经费;对新增种植规模在1亩(含)以上的乔木水果林,给予200元/亩的补助;对新增的示范性的农村片林(连片20亩及以上)给予8万元奖励;对新增的示范性的农村绿色道路(长度2公里以上)给予3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 “森林村庄”称号的村,给予 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一村万树”示范村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绿化示范村称号的,在市财政补助基础上再给予5万元奖励。
(十七)鼓励“美丽农业基地”创建。对全区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集中连片的农业基地进行综合改造提升,开展“美丽农业基地”创建,实现田园环境整洁化、农业生产标准化、农产品销售品牌化,对被评为区级1A、2A、3A级“美丽农业基地”的,分别最高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以奖代补”资金,逐级评定的奖励差额部分。对列为美丽农业基地的农业主体在项目申报过程中予以优先支持(具体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十八)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对列入市级美丽乡村精品线和示范性3A级景区村庄创建计划并全面完成建设任务,达到创建要求并通过考核验收的项目,根据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立项和投资情况,原则上区财政对美丽乡村精品线和示范性3A级景区村庄分别予以1500万元、1000万元以内的资金补助,市、区两级财政最高补助比例不超过市级审定项目财政资金总投入的90%;对列入区级美丽乡村示范点创建任务并通过区级考核验收合格的示范点,区财政根据项目实际投资80%以内予以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已建成的区级美丽乡村示范点通过区级长效管理考核优秀的,区财政给予每年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资金;优美庭院创建示范村,经区级考核合格,给予最高每村10万元的奖励。具体参照《关于印发嘉兴市南湖区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政办发〔2017〕117号)执行。
(十九)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支持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建立财政保障机制,易腐垃圾处理设施由区级主管部门统一采购安装,交第三方运维,处理点建设和运行经费由区和四个镇共同分担。收集转运车辆、分类投放亭建设、户用垃圾桶(袋)采购资金区、镇财政各承担50%。对全面开展垃圾分类奖励的镇给予每户每年不高于100元的资金奖励(根据区对镇工作考核情况确定奖励档次);区政府将根据各村的垃圾分类情况,每年评选出15%的优秀村,每村给予5万元奖励,评选出35%的较好村,每村给予2万元奖励。具体参照《南湖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南政办发〔2018〕27号)执行。
(二十)鼓励农村新社区建设。对“1+X”规划点内的城乡一体新社区基础设施建设,自建房安置的按2.5万元/户标准给予补助,公寓房安置的按5万元/户标准给予补助;鼓励新农村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凡新建宅基地面积未达到户型面积上限的,其差额部分给予1500元/平方米奖励。
五、其他事项
(二十一)强化支农项目准入。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必须按标准化要求做好农产品生产台账记录。凡台账记录不规范、上一年度以来发生项目虚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中检测出违禁农业投入品、被查处存在秸秆焚烧、环境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单位,取消其当年财政补助申报资格。
(二十二)加强涉农资金监管。各项目实施单位对所申报的项目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挪用、骗取、滞留财政补助资金。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停拨资金,并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对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二十三)原南政办发〔2015〕121号文件同时废止,本政策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二十四)本意见由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区监察委,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城投集团。 |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1日印发 |
附件:南政办发〔2018〕116号(编号)关于印发南湖区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