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018-107473 主题分类 企业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09-07
文  号 南政办发〔2018〕108号 关联类型
文件登记号 FNDD01-2018-0015 有 效 性 有效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湖区投资项目“企业作承诺”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南政办发〔2018〕108号)

发布日期:2018-09-07 09:58 信息来源:浏览次数:

嘉兴科技城、湘家荡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南湖区投资项目“企业作承诺”操作办法(试行)》已经九届区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湖区投资项目“企业作承诺”操作办法

(试行)

  根据《南湖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文件的精神,按照“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的承诺制改革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操作办法:

  一、实施范围

  南湖区范围内《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7年本)》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实施内容

  属南湖区审批权限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建设用地(含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节能审查、生产建设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含占用水域审批)等行政许可事项。

  三、实施工作流程

  (一)承诺申请

  对开展承诺制的事项,由南湖区行政服务中心通过咨询台、自助样表区、浙江政务服务网等途径告知企业开展承诺制条件并为企业提供承诺书范本,企业结合实际选择采取承诺的事项通过“一窗受理”向对应的审批部门提交申请。

  1. 项目赋码。对符合承诺制改革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在通过区工业投资项目联合评审小组评审以后,企业根据联审纪要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在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jxnh.zjzwfw.gov.cn/)申请项目赋码。

  2. 建设用地(含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项目主体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以后,凭土地出让合同到南湖区规划分局(南湖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签订相应承诺书。

  3. 节能审查。按照高耗能行业和一般行业实施分类管理。除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石油加工炼焦核燃料加工业、纺织业(含印染、定型等后整理、纺纱、织造等工序)、造纸及纸制品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等八大高耗能行业及数据中心项目以外,由南湖区行政审批局审批的原其他项目,实施能评承诺备案制,由投资主体直接向南湖区行政审批局提出能评备案申请。

  4. 生产建设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科技城(大桥)、新丰、余新、南湖新区(东栅)和湘家荡区域(七星)辖区内,占地面积50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0万立方米以下且不涉及国家级、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生产建设项目,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备案制,由投资主体直接向南湖区行政审批局提出水土保持审批承诺备案申请,其余区域、项目由市水利局审批、备案。

  5. 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含占用水域审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水域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或占用非重要水域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以及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非重要水域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且符合水系规划的,实施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含占用水域审批)承诺备案制,由投资主体直接向南湖区行政审批局提出涉河涉堤(占用水域)承诺备案申请。

  (二)承诺审查

  各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按承诺制提交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处理。对符合承诺制条件的,同意承诺书备案;对不符合承诺制的项目,告知不予办理的原因。

  (三)项目建设

  企业凭已完成备案的承诺书开展项目建设的其他手续办理。各主管部门从各自的部门职责开展项目的监管工作。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事中事后监管主体与责任措施。

  1. 区发改局:负责将企业的诚信结果向社会公开发布。

  2. 区经信商务局:负责在运营过程中对承诺的能源消费总量及单耗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3. 区住建局:对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工程安全进行监管,对建设工程在施工中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管。

  4. 区安监局:对建设单位遵守国家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与职业卫生“三同时”要求,以及对相关文件资料的保存、归档进行监管。

  5. 区水利局: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情况进行监管;对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监管。

  6. 区环保局:按照“双随机”执法检查要求,依法开展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落实情况监管。

  7. 区市场监管局:对企业诚信承诺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及承诺备案项目的诚信检查。

  8. 区规划分局:在验线阶段,收取项目施工图审图报告、验线单等材料,对项目进行技术审查,满足条件的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期完成批后公布工作。在建设项目完成后,依申请开展规划核实确认工作。

  9. 区国土分局: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土地出让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管。

  10. 区消防大队: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施工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制定、职责落实,建筑内部装修材料、消防产品等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监管。

  (四)项目验收

  项目完工后,由区项目办根据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指标联合开展验收,验收合格的,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未达到验收要求的,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整改意见进行整改,验收通过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项目投产后,由区工业投资项目联合评审小组根据《南湖区工业投资项目标准地协议》约定的指标进行达产复核,未通过复核的,按约定指标进行整改,并追究违约责任。

  (五)违约责任

  项目在规定期间内未完成整改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做出处罚或按土地出让合同以及《南湖区工业投资项目标准地协议》约定追究项目业主的相应责任。

  对业主存在违反承诺规定的,根据《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办法》进行处理。

   

  附:1. 南湖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承诺书

  2. 南湖区工业企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事项承诺书

  3. 南湖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书

  4. 南湖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许可事项承诺书

  5.  南湖区建设项目涉河涉堤(含占用水域)许可事项

   


 

附件1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承诺书

郑重承诺:

  本企业于   年   月   日向南湖区行政审批局提交的___________项目申请,我企业郑重承诺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一)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二)法定程序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三)行业准入标准;(四)不属于政府核准的项目。所提交的所有材料均是真实、完整、有效的。若所提供的资料存在不真实、不完整或虚假情况,本企业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企业法人代表(签名) :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南湖区工业企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事项

承诺书

编号:

   

项目名称:

承诺方(甲方):

行政主管部门(乙方):

   

  一、项目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

  (二)法定代表人

  (三)拟建地址

  (四)土地起止年限

  (五)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六)项目总投资

  二、承诺内容

  (一)甲方事项

  1. 甲方承诺本项目不属于以下条款内容:

  临时用地许可、违法土地补办、土地分割、土地合并、规划设计条件变更。

  2. 甲方承诺项目建设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

  (1)土地出让的相关要求;

  (2)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执行标准出台或修改,按新标准执行;

  (3)甲方承诺内容: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一并申请办理正式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乙方承诺内容事项

  乙方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预审把关,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承诺备案受理书;项目需要公示的,在预审把关后将建设项目及企业承诺相关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承诺备案。

  乙方在核发承诺备案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承诺备案公示。公示地点包括项目现场、市建委网站、中国南湖网站,公示时间10个自然日。

  三、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履行承诺义务或者履行承诺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限期改正、从重处罚、直至停产恢复原状等违约责任。甲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义务的,乙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甲方必须按法律法规执行。

  (二)甲方在履行承诺过程中存在隐瞒、欺诈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三)甲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承诺的,依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并限期采取补救整改措施,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甲方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四、承诺书对承诺人具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承诺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行政主管部门(乙方):(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南湖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书

编号:

   

项目名称:

承诺方(甲方):

节能审批部门(乙方):

   

  一、项目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单位

  (二)法定代表人

  (三)建设地点

  (五)项目性质

  (六)所属行业

  (七)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

  (八)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万元)

  (九)预计年工业增加值(万元)

  (十)变压器容量(KVA)

  (十一)能源种类及年用量

  二、承诺内容

  (一)甲方事项

  1. 本单位所提供的材料及数据真实有效;

  2. 本项目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淘汰类,且符合地方产业政策,符合区域产业发展规划要求;

  3. 本项目单位产品能耗、电耗等单耗数据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行业准入标准(没有准入标准的,执行限额标准或地方能效指南);

  4. 本企业无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

  5. 本项目能源消费品种不含煤炭;

  6. 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节能法律法规;

  7. 本项目达产后总综合能耗控制在吨标煤内,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控制在吨标煤/万元内;

  8. 本单位承诺项目如达到用能总量指标交易的,则根据南湖区用能权交易办法进行有偿申购;

  9. 本项目竣工前向区节能审批部门报送节能审查申请材料;

  10. 本单位承诺于项目竣工稳定运行6个月后申请节能竣工验收,如承诺事项实施不到位的,本单位将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如整改不到位,相关执法机构可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必要时可暂停本项目的生产供电。

  (二)乙方承诺内容事项

  乙方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预审把关,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承诺备案受理书。

  三、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履行承诺义务或者履行承诺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限期改正、从重处罚、直至停产恢复原状等违约责任。甲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义务的,乙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甲方必须按法律法规执行。

  (二)甲方在履行承诺过程中存在隐瞒、欺诈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三)甲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承诺的,依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并限期采取补救整改措施,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甲方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四)甲方除以上承诺事项外,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节能监察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若发生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承诺书对承诺人具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承诺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节能审批部门(乙方):(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南湖区生产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许可事项承诺书

编号:

   

  项目名称:

  承诺方(甲方):

  行政主管部门(乙方):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概况

  2.建设背景

  3.工程地理位置

  4.项目组成

  5.工程总体布置

  二、承诺内容

  (一)甲方承诺内容事项:

  1. 承诺在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审批报批手续;

  2. 承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自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要求整改到位;

  3. 承诺按照报批方案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工作;

  4. 承诺监测成果按要求编报季度报表和总结报告,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5. 承诺生产建设项目在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部分水土保持措施需要变更的,做好变更设计,并办理报批或备案手续;

  6. 承诺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7. 承诺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开展水土保持专项验收工作,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通过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对于公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给予处理或者回应;

  8. 承诺在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二)乙方承诺内容事项:

  1. 承诺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书面整改通知书形式抄送甲方;

  2. 承诺对甲方递交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备案工作。

  三、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履行承诺义务或者履行承诺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限期改正、从重处罚、直至停产恢复原状等违约责任。甲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义务的,乙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甲方必须按法律法规执行。

  (二)甲方在履行承诺过程中存在隐瞒、欺诈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三)甲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承诺的,依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并限期采取补救整改措施,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甲方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四、承诺书对承诺人具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承诺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行政主管部门(乙方):(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南湖区建设项目

涉河涉堤(含占用水域)许可事项承诺书

编号:

   

项目名称:

承诺方(甲方):

行政主管部门(乙方):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概况

  2.工程地理位置

  3.项目建设内容

  4.占用水域情况

  二、承诺内容

  (一)甲方事项:

  1. 承诺在项目开工前完成涉河涉堤(含占用水域)报批手续;

  2. 承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自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要求整改到位;

  3. 承诺按照报批方案开展涉河涉堤建设;

  4. 承诺生产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部分措施需要变更的,做好变更设计,并办理报批或备案手续;

  5. 对临时占用水域的承诺在到达审批期限后无条件恢复原状。

  (二)乙方承诺内容事项

  承诺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书面整改通知书形式抄送甲方。

  三、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履行承诺义务或者履行承诺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限期改正、从重处罚、直至停产恢复原状等违约责任。甲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义务的,乙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甲方必须按法律法规执行。

  (二)甲方在履行承诺过程中存在隐瞒、欺诈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三)甲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承诺的,依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并限期采取补救整改措施,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甲方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四、承诺书对承诺人具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承诺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行政主管部门(乙方):(盖公章)

   

   

   

                                      年     月     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区监委,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城投集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4日印发


 

 

附件:南政办发〔2018〕108号(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