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019-126252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9-10-28
文  号 南政办发〔2019〕86号 关联类型
文件登记号 FNHD01-2019-0010 有 效 性 废止

[废止]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湖区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南政办发〔2019〕86号)

发布日期:2019-10-28 16:13 信息来源:浏览次数:

嘉兴科技城、湘家荡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南湖各单位:

《南湖区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意见》已经九届区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湖区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家《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号),经区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结合我区实际,切实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以满足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在全区建立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并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维护和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托底供养。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方面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坚持属地管理。区政府统筹协调全区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服务和资金保障,为特困人员提供规范、适度的救助供养服务。

坚持城乡统筹。健全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和管理机制,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供养标准、经办服务等方面实现城乡统筹,确保城乡特困人员都能获得救助供养服务。

坚持适度保障。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合理制定救助供养标准,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

坚持社会参与。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职责分工

区政府将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进一步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担负资金投入、工作条件保障和监督检查责任。区民政局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日常管理、能力建设、推动相关标准体系完善和信息化建设,实行特困人员“一户一档”,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价。区财政局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区发改局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纳入相关专项规划,支持供养服务机构设施建设。区卫健、教育、住建、人社、医保等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区民政局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担负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认定、动态管理工作,妥善安排好特困人员的生活照料,做好当地特困供养机构管理工作,落实保障好供养机构的运营经费,按时、足额发放特困人员生活补助金。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主动帮助本村(社区)无能力特困人员申请救助,协助开展本村(社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日常监护工作。集体经济好的村(居)民委员会应积极支持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工作,为本村(社区)特困人员提供经济支持,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

三、对象范围及认定标准

(一)对象范围

南湖区户籍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二)认定标准

1.无劳动能力:根据申请人的年龄、残疾等级和罹患重病等情况,确定其有无劳动能力。其中60周岁以上或16周岁以下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二级以上的精神、智力残疾人或一级肢体残疾人可认定为无劳动能力。罹患重病的以其实际情况或相关专业部门(单位)出具的鉴定结果为准。

2.无生活来源:申请人收入总和低于我区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规定,符合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根据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身体状况、家庭经济状况以及申请人生活关联情况等确定其是否具备赡养、抚养或扶养能力。

(三)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定标准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参照我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分为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生活自理能力评定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办法认定。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资料

申请特困人员需提交本人身份证。

(二)申请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南湖区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能力申请的,应主动帮助其申请。

(三)审核程序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后,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后,报区民政局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在上报审核材料时应对申请人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定,并将评定结果一同上报。

(四)审批程序

区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由区民政局书面告之申请人。

(五)终止程序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村(居)民委员会或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民政局核准,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

区民政局应当每年对特困人员的家庭状况进行核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半年进行入户调查和复核,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在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审批和终止程序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浙江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进行审核、上报。

五、特困救助供养的内容和标准

(一)救助供养的内容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且符合南湖区城乡住房保障(救助)条件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旧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二)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50%确定,按嘉兴市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同步调整,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区统计局拟定,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特困人员日常基本生活保障费用按当年度低保标准1.4倍计算,零用钱按不低于当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8%标准计算,剩余部分统筹用于医疗、生活照料、丧葬费等其他费用,不足部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承担。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根据不同的自理能力,参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

村集体经济条件好的村应当为本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提供支持,适当列支部分资金用于改善特困人员生活条件。

六、特困救助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分散供养。经特困人员本人同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工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可为分散供养的60周岁及以上的特困人员(不含精神、智力残疾人)提供照料服务。

集中供养。生活能力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人员优先提供集中供养。对需要集中供养的60周岁及以上的特困人员(不含精神、智力残疾人),由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集中供养的服务机构;户籍所在地无供养服务机构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特困人员安置到运行良好的依法登记的养老机构;未满16周岁(不含精神、智力残疾人)需要集中供养的,应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特困人员中的精神、智力残疾人由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安置到专门机构。经费不足部分由所在地财政承担。

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制度,为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医治疗等基本救助供养服务。有条件的经卫健部门批准可设立医务室。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配备,护理人员与生活自理供养人员、生活不能自理供养人员的比例,分别不低于1:10和1:4。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举办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经费由所在地财政保障;实行公建民营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经费应在协议中约定,不得挤占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

七、资金筹集

区民政局应当在每年年底测算下一年度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其中基本生活救助供养经费参照在册人数和嘉兴市公布的年度基本生活供养标准计算,照料护理救助供养经费按实际情况和当年度的标准计算。区民政局测算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后报区财政,由区财政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供养服务机构的运行经费,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供养特困人员人数测算并予以足额保障。

八、制度衔接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应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有效衔接,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已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不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已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已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的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的护理补贴政策。

九、监督管理

要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和定期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行为。各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审核、审批、公示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

十、鼓励社会参与

鼓励群众团体、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鼓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和项目支持力度,落实各项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引导、激励公益慈善组织、社工机构,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医疗等服务机构,为特困人员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十一、加强政策宣传

各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实现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要大力宣传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特困人员的良好氛围。

2019年1月1日以来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按照本实施意见给予救助供养。

 

附件:2019年度南湖区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附件

2019年度南湖区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号)、《关于调整2019年度嘉兴市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嘉政民救〔2019〕7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调整我区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具体如下:

一、基本生活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50%确定。2019年标准为16187元/年·人(2018年我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32374元),实行城乡统筹。

二、照料护理标准:目前,特困人员照料护理三档标准按照我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分别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500元,基本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250元,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125元。在符合条件在机构集中托养的残疾人,可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50%。

今后按照嘉兴市区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作同步调整。

 

  

 

 

 

 

 

 


抄送:市民政局,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区监委,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城投集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5日印发


 




 附件:南政办发〔2019〕86号 (编号)关于印发南湖区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