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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有关文件精神,解决当前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中存在的供养标准不高、相关政策不衔接、工作机制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管理服务不规范等问题,建立政策衔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进一步强化特困人员生活保障,提高特困人员照护水平。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2.《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号)
4.《关于公布2018年度嘉兴市区特困对象认定及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嘉政民救〔2018〕147号)
5.《关于调整2019年度嘉兴市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嘉政民救〔2019〕74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为十一个部分: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托底供养、属地管理、城乡统筹、适度保障、社会参与的原则,为特困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
(二)职责分工
区政府将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民政局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区发改、财政、卫健、教育、住建、人力社保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各镇(街道)担负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认定、动态管理工作。村(居)委会协助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三)认定标准
对象应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四)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需提交本人身份证。由本人向南湖区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公示7天后报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审查镇(街道)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五)供养内容和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内容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以及部分人员的住房救助和教育救助。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六)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
(七)资金筹集
区民政局应负责下一年度的区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的测算,由区财政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专项经费列入年度预算。镇(街道)级供养服务机构的运行经费,由本级财政按照供养特困人员人数测算并予以足额保障。
(八)制度衔接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应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有效衔接。
(九)加强监督管理
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和定期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行为。
(十)鼓励社会参与
鼓励群众团体、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十一)加强政策宣传
大力宣传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特困人员的良好氛围。
四、适用范围及实施日期
2019年1月1日以来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南湖区户籍特困人员,按照本实施意见申请给予救助供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