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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2019-126264 | 主题分类 | 土地 |
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19-10-08 |
文 号 | 南政办发〔2019〕82号 | 关联类型 | |
文件登记号 | FNHD01-2019-0008 | 有 效 性 | 有效 |
嘉兴科技城、湘家荡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和批后监管若干意见》已经九届区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
和批后监管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国土资源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08〕70号)、《关于规范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中追究违约责任的具体意见》(嘉土资发〔2011〕2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嘉政办发〔2013〕98号)、《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批后监管的通知》(嘉土资发〔2018〕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工作的通知》(嘉土资发〔2018〕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和批后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土地出让管理
(一)严格执行“净地”出让制度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切实落实“净地”出让制度。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园区管委会应加大征迁力度,确保农转用地块一次性整体供地,避免土地零碎,确属零星地、边角地、插花地,应当按自然资源部关于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园区管委会在申请办理具体地块供地手续前,要一律拆除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注销原不动产房屋和土地权属登记,确保具备开工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等基本条件后方可供应土地。
(二)加强土地供应前预评估制度
全面推行地块规划指标预评估制度和环境影响预评估制度。对拟出让的房地产用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园区管委会应先委托有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在综合周边交通、日照影响等情况后,提出合理的经济技术指标,并作为出具规划条件的依据。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园区管委会在申请办理住宅、商业、金融、旅游、娱乐、教育、医疗、养老、公共设施等用地供地前,应先进行环境影响预评估,并报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审查,其中中心城区的报市生态环境局审查,中心城区外的报区政务数据局(区行政审批局)审查。对未能通过审查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予办理供地手续。原工业用地用于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应进行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符合要求后方可供地。工业用地收回前要进行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对污染地块要求土地使用权人进行治理,达到要求后再实施收回。
(三)明确土地供应要求
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必须明确约定交地时间及方式、价款缴纳时间及方式、对经营性项目,在土地出让合同中要明确开发业主持有物业的比例、用地分割和转让的要求及严禁大空间商业虚拟分割等内容、开竣工期限和申报开竣工的时间及方式,以及具体认定标准和违约责任处理。省级以上平台新批工业用地100%按照“标准地”模式出让,如有特殊情况,不采取“标准地”模式出让,必须报经市发改委同意后方可实施出让。
(四)加强土地出让金收缴管理
进一步加大土地出让金监管力度,对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其中任何一期款项延期付款超过60日的,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要求受让人赔偿损失。未缴清全部出让价款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加强建设项目批后监管
(一)明确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监管职责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园区管委会是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管理第一责任人,必须建立建设项目工程进度动态管理制度和项目跟踪管理台账,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的建设项目供地审批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及时督促土地使用者按约定投资建设。区发改、经信商务、监委、财政、生态环境、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职能部门要全程参与建设项目用地管理,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二)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制度管理
1.落实建设用地批后公示制度。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下发或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在宗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设用地信息公示牌,公示牌内容应包括用地单位、项目名称、建设项目供地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土地四至、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建筑容积率、约定开工日期、约定竣工日期、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并附宗地图,以接受社会监督。
2.完善建设用地批后监管警示制度。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园区管委会要根据建设项目供地审批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采取书面通知和上门通知等形式,及时督促土地使用者按出让合同约定开工和竣工,确保建设项目顺利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充分利用监测系统的自动提示功能,实行部门联动、加强动态巡查、实施跟踪管理,做到约定开工前的友情提醒,违约后及时告知,共同督促用地单位按时开工、竣工。
(三)合理设定开工、竣工标准
1.开工标准: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2.竣工标准:以完成主体和配套建筑、构筑物及设施的建设安装。工业建设项目以区发改等相关管理部门通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为准;其它建设项目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项目建筑验收合格核发《规划核实确认书》(含附件、建筑规模一栏表)为准。房地产项目竣工日期认定以核发《规划核实确认书》之日向前顺延6个月为准,其他项目竣工日以核发《规划核实确认书》之日向前顺延30日为准。
(四)明确政策,严格延期开工、竣工处置
用地单位不能按期开工建设或通过竣工验收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期开竣工申请。
1.除房地产用地因自身原因造成延期开、竣工应追究违约责任外,其他用地的受让人在逾期前按合同约定向出让人首次申请延期开竣工并报经区政府同意延期的,按合同约定不追究违约责任,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含1年)。批准开工时间延期时,其竣工时间也作相应顺延,顺延竣工的不追究违约责任。
未经政府批准同意免责延期的,均按出让金总额的0.2‰/日约定缴纳违约金。本政策调整前已按原南政办发〔2015〕49号文件执行违约金翻倍政策的项目,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出让金总额的0.2‰/日重新约定违约金标准,并签订变更合同,对已按翻倍政策收取超过出让金总额0.2‰/日的违约金部分予以退回。
2.对构成闲置土地,按照处置程序,依法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或《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及时公开闲置土地认定信息。对认定为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构成闲置1 年(含)以上,2年以下的土地,要及时按照土地出让金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对闲置满2年的,要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凡属下列政府及有关部门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开竣工的建设项目用地,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园区管委会对违约原因进行调查,并由相关责任单位确认,提交区政府专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经认定后可免予追究违约责任。
(1)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2)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3)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4)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5)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6)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7)自然灾害。
凡被认定政府原因造成开竣工延期的,区监委对造成政府原因的责任单位进行效能督查,并给予通报,同时责令限期消除政府原因,并自政府原因消除之日起重新约定开工、竣工时间。
(五)明确程序,规范建设项目延期开竣工审批
1.实施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申报制度。用地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前15日内,向属地国土资源所书面申报,填写《南湖区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申报表》(见附表1)。属地国土资源所应对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内容进行核验,并在用地单位申报的开工、竣工日期派人现场踏勘,并在批后监管跟踪卡上填写开工情况并经双方代表签字确认。涉及项目竣工的,在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向相关部门申报综合验收。工业项目竣工后,由区项目办召集相关部门按照批准项目投资协议、标准地合同、出让合同约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实施综合验收。通过综合验收的项目,凭验收意见书,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对未按合同约定开发建设,投资强度与建筑容积率达不到要求的,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待符合条件后再予验收。其他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部门组织。
2.建设用地开工、竣工延期处置程序。
(1)申请。用地单位如不能按期开、竣工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和属地政府(管委会)提出延期开竣工申请,填写《建设用地违约责任政府原因认定及申请表》(见附表2),提供申请延期的相关证明及项目开发计划承诺书。
(2)初审。属地政府(管委会)根据用地单位申请,实地调查核实项目开发建设情况,并进行初步审查,初审合格的报区有关项目主管部门或招商准入部门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后,属地政府(管委会)以政府文件形式向区政府提出延期开竣工请示,同时将延期审批相关材料(含有关项目主管部门或招商准入部门审查意见)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3)审核。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处置建议,报请区政府审核审批。
(4)审批。对情况较为复杂的,区政府将视情组织召开专题会审会议,对是否同意延期开工竣工、违约责任的追究及免除违约责任等方面内容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5)变更。经批准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与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合同》,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三、加强建设项目竣工复核验收管理
(一)建立投资制约机制
受让人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须同时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园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开发协议书或标准地合同,作为土地公开出让的附件,投资协议书或标准地合同中须明确项目产业、投资强度、建设开发周期、投入产出比标准、能耗标准、环境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投资开发协议或标准地合同应报原项目准入部门备案,并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二)严格项目投入产出履约管理
工业项目投产后第一个完整生产年度内产出比未达到投资开发协议或标准地合同的,尚未完成建设的,核减用地面积,不能核减的,限期追加投资;已完成建设的,限期通过加层、增加设备等进行整改。
(三)不达标违约责任
项目竣工验收后,宗地建筑容积率、投资强度等指标低于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督促受让人整改继续履行合同。合同履行完毕前不得通过复核验收。
(四)增加容积率处理
除工业用地外,其他出让土地原则上不得提高建筑容积率,因实测建筑面积合理误差(详见《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而超出容积率指标的,新增容积率部分建筑面积应按现时点新的土地利用条件的土地评估市场价格扣除现时点的原土地利用条件的土地评估市场价格差额部分补缴土地出让金。
(五)未按时开竣工违约责任
抵押登记、转让、综合验收时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加强对建设用地开工、竣工履约情况的审查,对未按约定期限开工、竣工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办理变更登记、抵押登记和转让手续。因自身原因逾期开竣工的,应追究违约责任,违约金在土地综合验收时计缴,否则不得通过综合验收。
四、加强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依托自然资源部、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国土地市场网,建立“诚信档案、信息公示、信用评价、信用约束”四位一体的土地市场诚信管理制度,将企业存在欠缴土地出让金、闲置土地、囤地炒地、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行为的,计入诚信档案,通过信用信息归集、更新、修复、共享、等级评定和黑名单发布以及奖惩联动等工作,做好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管理工作。
五、加强监督和考核
(一)强化跟踪检查,建立通报制度
区政府将结合土地利用日常工作和专项检查工作,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园区管委会建设项目批后监管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地方,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停止该镇、街道、园区的土地出让金结算或项目供地。
(二)落实工作措施,强化责任考核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园区管委会要认真落实建设项目批后监管有关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健全完善制度,把握标准,抓好落实,确保最严格的土地利用制度落到实处。区政府将在年末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园区管委会的执行情况进行考评,其结果纳入当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年终考核。
(三)提高服务效能, 实现竣工验收“最多跑一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园区管委会、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主动服务,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提高审批效率,争取并提前实现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最多100 天”,努力实现竣工验收“最多跑一次”。
六、意见施行日期
本意见自2019年11月1日开始施行,原《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管理和批后管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南政办发〔2015〕4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南湖区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申报表
2. 建设用地违约责任政府原因认定申请表
附件1
南湖区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申报表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 | 单位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 | |||||||||||
单位地址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办公电话 | 移动电话 | |||||||||||
单位联系人 | 办公电话 | 移动电话 | |||||||||||
邮政编码 | |||||||||||||
拟建项目用地情况 | 项目名称 | ||||||||||||
土地坐落 | |||||||||||||
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文号 | 土地用途 | ||||||||||||
四至范围 | 东至: | 西至: | |||||||||||
南至: | 北至: | ||||||||||||
用地面积 | m2 | 地上建筑面积 | m2 | ||||||||||
约定开工日期 | 申报实际开工日期 | ||||||||||||
约定竣工日期 | 申报实际竣工日期 | ||||||||||||
申报人承诺: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并对其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任何虚假,将承担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与行政管理机关无关。
申报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 |||||||||||||
属地国土所或分局审查意见 |
该建设项目已于 年 月 日开工(竣工)。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备注:提供施工许可证或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 |||||||||||||
附件2
建设用地违约责任政府原因认定申请表
用
地
单
位
申
请
内
容 | 申 请 单 位 |
(盖章) 年 月 日 | ||||||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 |||||||
土 地 坐 落 | ||||||||
出让合同编号 | 出让面积 | 土地用途 | ||||||
合同约定情况 | □出让金缴款期限: 年 月 日前; □开 工 时 间: 年 月 日前; □竣 工 时 间: 年 月 日前。 □规划设计条件: | |||||||
违约金标准 | □相当于出让金总额 %; □相当于出让金总额 ‰/日。 | |||||||
申 请 事 项 | ||||||||
申 请 理 由 | ||||||||
责任单位意见 |
该用地单位未能按《出让合同》约定开工(竣工)是由我单位造成。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具体合同约定情况、申请事项及违约金标准在相关“□”中打“√” | |||||||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区监委,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城投集团。 |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3日印发 |
附件:南政办发〔2019〕82号(编号)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和批后监管若干意见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