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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2019-127750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19-12-02 |
文 号 | 南政办发〔2019〕93号 | 关联类型 | |
文件登记号 | FNHD01-2019-0012 | 有 效 性 | 废止 |
嘉兴科技城、湘家荡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级有关部门:
《嘉兴市南湖区国有公司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九届区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5日
嘉兴市南湖区国有公司投资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公司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明确国有公司在全区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实施中的定位,建立健全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投资管理体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政府投资条例》《关于国有资本加大对公益性投入的指导意见》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公司是指南湖区政府授权南湖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属国有公司及其所属独(全)资设立、控股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包括经营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非经营性项目”)。其中经营性项目是指国有公司利用自身经营结余资金或自身资信融资进行的投资项目;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实现社会目标和环境目标,为社会公众提供产品或服务的项目,主要指国有公司利用除《嘉兴市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使用资金以外的资金投资的项目。
第四条 国有公司应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业领域进行项目投资。其中经营性项目投资领域主要包括国有公司营业执照许可范围内的投资项目(包括基本建设类项目、更新改造类项目等)以及部分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类产业项目;非经营性项目投资领域主要包括社会公益类项目、环境保护与环境污染治理项目、部分公用基础设施项目以及法律要求国有公司需承担的重要基础设施和关键领域投资项目。
第五条 项目安排和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有利于履行国有公司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应当遵循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原则,厉行节约,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原则上不得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四)坚持以规划指导项目建设,项目的土地面积需求、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
(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安全生产制度、质量监督制。
第六条 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项目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国有公司对项目计划管理实行备案(核准)制,公司董事会审议项目年度计划并报主管部门[1]批准后,向区财政局(区国资办,下同)提交项目年度计划建议。经项目审核组[2]审议确认项目年度计划后,纳入年度实施计划,具体审批按照《南湖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核准制度》报批。其中1亿元(含)以上经营性项目年度计划经项目审核组审议后,由区财政局汇总后提交区国资委会议审定后报区人大常委会审议;1000万元(含)以上的非经营性项目年度计划经项目审核组审议后,由区财政局汇总后交至区发改局,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报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包括项目投资总额、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依据、内容和规模;资金来源、用地保障、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前期工作计划及费用、预期目标等情况。
第八条 项目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年度计划中需增减项目的、概算超估算10%或500万元(含)以上的(不含土地款调整,项目招投标前),按规定重新报批。
第三章 前期管理
第九条 项目在年度计划下达后,应及时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等项目说明材料可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条 项目实行备案(核准)制。项目备案(核准)应根据经批准后的项目年度计划进行备案(核准)。建设内容发生调整的,应通过相应的报批程序后方可变更。
项目初步设计应当组织评审会按照项目情况分类进行评审,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对400万元(含)以上项目必须进行初步设计、概算审核。
第十一条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项目,可采取征询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或者可能对社会公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 项目工程变更及概算调整参照南湖区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可以实行委托代理建设和购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委托区所辖国有公司以外的主体代理建设和购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应当严格控制现场签证,如发生特殊情况的,现场签证应当由建设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由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在增加工程内容、增加工程量联系单共同予以确认。逾期补签的需由建设单位出具情况说明,否则无效。
第十五条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经营性项目由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非经营性项目应当由主管部门向项目初步设计审查部门提交初步验收报告(交通类项目由建设单位出具交工验收报告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在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核定、竣工决算审计结果完成后,由区发改局组织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由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审核。按有关规定需要审价的,由审计部门审价,其中列入非经营性项目年度计划的,概算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非经营性项目由区审计局统一安排结算审计;概算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内的非经营性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入围区审计局中介库的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计,审价结果报区审计局备案。价款有争议的,建设单位应主动协调,按规定程序作出处理意见。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书面说明情况,并做好相关整改工作。
非经营性项目自工程结算审计完成之日起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项目财务竣工决算,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未经审计、审批的,不得结算价款,不予办理综合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未经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得办理产权移交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从项目规划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档案管理单位和档案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为提高国有公司运营实力,区政府可安排部分资金,由区国资委向国有公司增资或主管部门以运营补助的形式注入国有公司,作为国有公司的资本公积,并适时转增资本。
第二十条 项目应严格执行投资计划。在工程最终结算前,建设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实际发生额的80%,验收合格并经结算审核或审计后,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一定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结清。
第二十一条 国有公司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同步到位。其他出资人配套资金不落实或到位不及时的,应当停止支付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有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建设单位限期纠正:
(一)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二)依法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
(三)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施工图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直接负责项目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试行1年。此前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法律规定有相应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区监委,区法院,区检察院。 |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5日印发 |
[1]主管部门指在国资分级管理中承担实际管理人的部门或乡镇(园区、街道)。
[2]项目审核组由区发改局、区经信商务局、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政务数据局(区行政审批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专家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