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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2019-116905 | 主题分类 | 环境保护、治理,环境污染、监测 |
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19-05-24 |
文 号 | 南政办发〔2019〕48号 | 关联类型 | |
文件登记号 | FNHD01-2019-0005 | 有 效 性 | 废止 |
嘉兴科技城、湘家荡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大学习、大调研、大抓落实”和“服务企业、服务群众、服务基层”活动精神,进一步规范完善排污权管理工作,解决企业、基层反映的困难和问题。结合我区排污权管理工作实际和《嘉兴市排污权电子竞价规定》(嘉环发〔2018〕99号)的有关要求,对《南湖区深化环境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实施意见》(南政办发〔2015〕15号)等文件规定的排污权交易、回购、使用等事项进行修订明确。
一、排污权交易
(一)排污权竞价。
1.竞买人。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权的排污单位经区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参与竞价。
2.竞价方式。按照《嘉兴市排污权电子竞价规定》(嘉环发〔2018〕99号)的规定执行。
3.有效期。签订《南湖区排污权交易合同》之日起五年。
(二)排污权协议转让。
对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可采取排污权协议转让方式,采用南湖区上一年度市场加权平均价进行协议出让,有效期至《南湖区排污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五年。对十三五期间已按照五年期价格协议出让的排污权指标,有效期调整为五年。
(三)排污权市场方式出让。
1.出让条件。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经审核后可通过排污权交易指定平台以市场方式出让排污权。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安装废气在线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权不得以市场方式出让。
2.出让程序。排污单位向区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区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踏勘,审核通过后变更排污权证,与排污单位签订《南湖区排污权委托市场方式出让合同》。区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按照委托出让时间顺序,通过嘉兴市排污权电子竞价平台出让,竞价规定按照《嘉兴市排污权电子竞价规定》(嘉环发〔2018〕99号)执行。
3.资金核定。排污权竞价成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区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核算成交资金,向竞买人、出让人出具《南湖区排污权交易通知书》。
4.资金分配。出让人的排污权有效期在5年以上的,竞价交易的资金由竞买人拨付给出让人;扣除5年有效期后的富余年限,区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按嘉兴市物价局规定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核算资金回购,由财政拨付给出让人。
出让人的排污权有效期小于5年的,出让人有效期内的竞价交易资金由竞买人拨付给出让人,剩余资金由竞买人缴至财政。
5.资金缴纳。出让人、竞买人凭区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出具的《南湖区排污权交易通知书》,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排污权交易。
6.违约责任。因出让人违约造成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易的,区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通知竞买人将资金缴至财政,区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按嘉兴市物价局规定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核算资金后由财政拨付给出让方;因竞买人违约造成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易的,区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三年内不再受理违约竞买人竞买排污权。
二、排污权回购
1.回购期限。排污权回购期限扣除排污单位已使用期限,已使用期限从排污单位取得排污权之日起至申请回购受理之日止。
2.回购价格。排污权回购价格与排污单位有效期内的排污权取得价格挂钩。
以排污权初始指导价、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取得的排污权,按嘉兴市物价局规定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回购;企业间交易取得的排污权,鼓励排污单位市场方式出让,申请回购的按嘉兴市物价局规定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回购;市场竞价拍卖取得的或按南湖区年度市场加权平均价协议转让取得的排污权,按申请回购受理的上一年度南湖区市场加权平均价回购。
区年度市场加权平均价由区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定期公布。
3.回购激励。为鼓励排污单位减排,削减工业废水排放量,对以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回购的,且在2020年底前申请回购并通过审核受理的排污单位给予奖励,纯生活废水的排污单位不予奖励。2019年底前申请回购并通过审核受理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污权,分别给予排污单位5万元/吨的奖励;2020年6月底前申请回购并通过审核受理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污权,分别给予排污单位3万元/吨的奖励;2020年底前申请回购并通过审核受理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污权,分别给予排污单位2万元/吨的奖励。租赁取得的排污权,在2020年底前申请政府收回的,按排污权租赁合同的剩余租赁期限,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污权按排污权租赁价格的10%给予排污单位奖励。奖励均按日计算。
三、排污权续购、续租
对列入区政府关停淘汰的排污单位,区排污权管理机构不再办理排污单位的排污权续购、续租手续。
四、排污权使用
各地通过产业结构调整、退散进集、关停淘汰等方式腾退的排污权,原则由当地使用。各地建设项目所需的排污权原则由各地自行平衡,择优保障。
附件:《嘉兴市排污权电子竞价规定》(嘉环发〔2018〕99号)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30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区监委,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城投集团。 |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30日印发 |
南政办发〔2019〕48号(编号) 关于明确排污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