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2019-116932 公开分类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9-05-24
文  号 南政办发〔2019〕48号 原文链接

《关于明确排污权管理有关事项》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08年南湖区开始实施排污权交易,2015年对排污权交易政策进行了修订,在我区环境资源要素配置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资源要素制约、上级政策的调整等原因,现有排污权交易管理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制约了排污权交易、回购、使用工作。一是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嘉兴市排污权电子竞价规定》(嘉环发〔2018〕99号),要求全市统一参与电子竞价;二是有效期问题,原文件规定购买至“十三五”规划末,造成企业交易成本差距很大;三是排污权交易至今十余年,存在初始排污权购买、企业间转让、拍卖、政府直接出让等多种形式,但未对政府直接回购的价格进行明确,实践中制约了排污权的回购腾退;四是市场方式出让不完善,因企业的排污权有20期、5年期以及使用后小于5年的期限,在市场方式出让时按5年期限出让,存在资金分配障碍;五是各地对排污权腾退积极性不够;六是拟腾退出让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对现有政策有一定意见和建议。

二、制定依据

结合我区排污权管理工作实际和《嘉兴市排污权电子竞价规定》(嘉环发〔2018〕99号)的有关规定,对《南湖区深化环境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实施意见》(南政办发〔2015〕15号)等文件规定的排污权交易、回购、使用等事项进行修订明确。

三、主要内容

(一)排污权交易

1.排污权竞价。明确竞买人资格,即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权的排污单位经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参与竞价;竞价方式按照《嘉兴市排污权电子竞价规定》(嘉环发〔2018〕99号)的规定执行;有效期为五年。

2.排污权协议转让。排污权协议转让有效期为五年;对“十三五”期间已按照五年期价格协议出让的排污权指标,有效期调整为五年。

3.排污权市场方式出让。明确出让条件,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经审核后可通过排污权交易指定平台以市场方式出让排污权。明确出让程序,区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按照委托出让时间顺序,通过嘉兴市排污权电子竞价平台出让。

明确资金分配,出让人的排污权有效期在5年以上的,竞价交易的资金由竞买人拨付给出让人;扣除5年有效期后的富余年限,区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按嘉兴市物价局规定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核算资金回购,由财政拨付给出让人。出让人的排污权有效期小于5年的,出让人有效期内的竞价交易资金由竞买人拨付给出让人,剩余资金由竞买人缴至财政。明确违约责任。

(二)排污权回购

1.明确回购期限,排污权回购期限扣除排污单位已使用期限;明确回购价格,排污权回购价格与排污单位有效期内的排污权取得价格挂钩。明确回购激励,为鼓励排污单位减排,削减工业废水排放量,对以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回购的,且在2020年底前申请回购并通过审核受理的排污单位给予奖励,纯生活废水的排污单位不予奖励。

(三)明确排污权续购、续租限制要求。对列入区政府关停淘汰的排污单位,区排污权管理机构不再办理排污单位的排污权续购、续租手续。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南湖分局

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