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50401/2022-169385 | 主题分类 | 监察 |
发布单位 | 区人力社保局 | 发布日期 | 2022-05-13 |
文 号 | 南人社〔2022〕12号 | 关联类型 | ![]() |
文件登记号 | FNHD13-2022-0002 | 有 效 性 | 有效 |
区根治欠薪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区城投集团:
现将《南湖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嘉兴市南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嘉兴市南湖区交通运输局 嘉兴市南湖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2022年5月6日
南湖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为切实维护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秩序,依法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深化巩固“平安南湖”、“无欠薪南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浙人社发[2022]13号)、《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浙人社发[2022]1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章 实施范围
第一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电力、能源、化工、铁路、民航、农业、自然资源、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含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第二章 实施主体与责任
第二条 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分包)或者劳务作业(劳务分包),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执行工程监理任务,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等单位。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本细则中的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单位是本实施细则中的建设单位。
工程总承包单位中的施工单位是本实施细则中的总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单位由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牵头单位中的施工单位或者具体施工的单位,是本实施细则中的总包单位。
第五条 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总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工资支付,并会同总包单位及时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六条 建设单位将项目中的专业工程自行发包的,该专业工程承包单位等同于总包单位,根据本细则履行总包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 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经办银行签订资金管理多方协议(以下简称多方协议)并报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总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并报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第八条 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按照工程款和工资款二条线拨付。
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工资款(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二)总包单位应当依法开设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并向人力社保部门进行工程建设开工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应当提供多方协议、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及缴存凭证(含金融机构保函、保险、免缴保证金材料)、施工合同、建设单位及总包单位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农民工工资支付备案表等材料。
工程有分包的,总包单位应自签订分包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区人力社保局备案。
分包单位自签订分包协议之日起,由总包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向人力社保部门进行备案,备案应当提供分包合同、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资质证书复印件、项目管理人员名单等材料。
(三)分包单位应当与总包单位签订委托支付协议,通过总包单位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代发农民工工资。
分包单位应当向总包单位提供项目管理人员名单及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资质材料等复印件,地址确认书、委托代发协议等,进行工程建设开工登记备案。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总包单位。
总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总包单位直接招用的农民工,参照上述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每月农民工工资支付后,工资发放凭证、考勤记录应及时在施工现场维权公示牌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四)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按月编制该项目的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农民工合同的签订、花名册建立、记工考勤、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制作等管理工作。
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将人工费用和辅材费用等其他工程款分开,并与农民工本人书面确认劳动报酬的计价方式和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并存入书面工资支付台账。
(五)本区行政区域内推行总包单位通过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进行农民工工资代发。
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专用账户和工资支付的内容及修改情况、专用账户开立和撤销情况、工资保证金缴存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实名制管理信息、考勤表信息、工资支付表信息、工资支付信息等实时上传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
(六)总包单位在项目各阶段(包括基础验收、主体验收和竣工验收)验收前,应由项目所在地镇街道的劳动部门进行实地核查评分和随机抽查,合格后将本项目的用工管理等材料一并报人力社保部门进行验收前农民工工资支付劳动备案。
(七)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将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用工管理台账等妥善保存,至少保存至工程完工(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3年;无法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建设单位向专用账户按月拨付人工费用、总包单位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
对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总包单位未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考勤记录的,应及时书面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
第十条 施工周期一年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工资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劳务班组代表组成,负责协商调解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程质量、工程价款、施工进度和班组人工费用等矛盾纠纷。
第十一条 专用账户及保证金经办银行(保险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依法开设、撤销专用账户(包括签订、审核多方协议及补充协议并备案)、保证金账户(包括签订、审核保证金存储协议并备案),监管专用账户、保证金资金账户的资金到账、支付、补足补缴及使用情况(根据监管要求书面报送相关执行情况)。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及专用账户、保证金账户项目所在地镇(街道)劳动部门调阅相应基础资料,应予以配合。
(二)总包单位委托经办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的,应当在每月25日前发放完毕。
(三)督促、协助总包单位使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及落实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管理、工资款和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工资支付保证金差异化缴存、按月足额支付工资、银行代发工资等工作。
(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嘉兴市分行要求,每月5日前报送专用账户资金、工资保证金到账及使用情况,并同时向人力社保部门按要求报送每月月报材料,次年一月底前书面报告前一年度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监管情况。
(五)经办银行应当在专用账户、保证金账户设立、撤销或根据实施细则中的相关监管部门书面通知,设置、取消专用账户的特殊标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用账户资金、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专用账户资金、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总包单位,并同时书面通知人力社保部门专用账户资金、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的经办部门、法律依据、金额、期限。
(六)经办银行、保险机构对出具的保函、保单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工资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按比例进行支付。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总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经人力社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有其他严重违反劳动保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人力社保部门及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监管职责分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信用惩戒。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三条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总包单位通过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发放农民工工资的,应当在每月25日前发放完毕。
第十四条 专用账户资金缴存: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农民工工资暂付款拨付到专用账户。
第十五条 施工过程中发生超过一个月工程停工的,建设单位提出农民工工资暂付款停止拨付申请,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停工情况后,由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暂付款停止拨付申请。恢复施工后的第二月开始恢复农民工工资暂付款的拨付。
第十六条 专用账户资金使用:专用账户资金只能用于本工程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得挪作他用。
本工程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不包括该项目中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及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的相关管理人员的工资。分包单位的管理人员应以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提供的任命材料、管理人员名册等为准。
专用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当月的农民工工资时,可以由总包单位先行垫付,垫付资金可由建设单位返还至总包单位的一般账户,返还数量不得超过垫付数量。
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导致专用账户余额不足以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总包单位应当提前核算需增加的人工费用数额,由建设单位核准后及时向专用账户追加拨付。
第十七条 总包单位承包的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人力社保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到期拒不清偿时,由存储工资保证金的经办银行、出具保单的保险机构根据工资保证金的相关规定予以支付,并根据情节对总包单位、分包单位予以信用惩戒。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暂缓组织项目验收:
(一)总包单位、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二)建设单位未全额向专用账户拨付农民工工资暂付款的;
(三)工程建设项目尚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未处理、整改完毕的;
(四)未进行验收前农民工工资支付劳动备案的。
第十九条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对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在职责范围内进行信用惩戒。
第二十条 人力社保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权,统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管理、工资款和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工资支付保证金差异化缴存、按月足额支付工资、银行代发工资、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完工(竣工)各环节工资支付情况备案等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镇(街道)劳动部门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劳动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对工程建设项目各阶段(包括基础验收、主体验收和竣工验收)验收前的劳动用工情况作出评价(核查评分和随机抽查),评价结果将作为工程验收备案、企业诚信考核、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镇(街道)的主要职责:
(一)对辖区内小型施工工程招标项目书面约定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协议、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银行委托代发协议进行审查;
(二)对辖区内建设工程劳动用工实名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管理;
(三)督促辖区内建设工程各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将农民工工资暂付款及时、足额拨入专用账户,督促总包单位足额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
(四)工程建设项目各阶段(包括基础验收、主体验收和竣工验收)验收前对工程劳动用工管理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 人力社保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对本区建设工程领域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劳动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监督管理。
(二)会同各镇(街道)劳动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督促落实辖区内各建设单位、总包单位按多方协议约定,按月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并支付农民工工资。
(三)协助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本区在建项目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四)监督本区在建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依法受理并查处欠薪案(事)件,加强与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欠薪处置工作。
(五)对本区建设工程各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的诚信用工情况、信用惩戒情况及时反馈相关部门。
(六)跨镇(街道)项目各阶段(包括基础验收、主体验收和竣工验收)验收前对工程劳动用工管理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做好全区工程建设项目各阶段(包括基础验收、主体验收和竣工验收)验收前农民工工资支付劳动备案。
(七)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及信用惩戒。
第二十四条 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落实本区在建项目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二)对进入区招标平台的项目进行招标文件中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工程款担保的专用条款进行审查。
(三)非招标项目施工合同备案时,对合同中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工程款担保等专用条款进行审查。
(四)办理施工许可时,对多方协议、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银行委托代发协议、工资保证金、工程款担保进行审查。
(五)督促施工单位建立专用账户,缴纳工资保证金,对拨付民工工资暂付款情况及落实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执行情况列入日常检查内容,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反馈给人力社保部门。
(七)工程建设项目各阶段(包括基础验收、主体验收和竣工验收)验收前,根据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验收前农民工工资支付劳动备案材料给予办理验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细则中的所涉及的备案要求、相关协议等,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根据业务管理要求制定、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南湖区人力社保局、南湖区住建局、南湖区交通局、南湖区水利局关于印发《南湖区建设领域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南人社〔2018〕42号)、关于《南湖区建设领域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补充通知(南人社〔2019〕44号)同时废止。
南湖区人力社保局等7部门《关于规范建设领域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南人社〔2017〕45号)继续执行,存在冲突部分以本细则为准。
南湖区住建局、南湖区人力社保局《关于南湖区建设领域工程三期验收中加强民工工资审核工作的通知》(南建〔2018〕57号)继续执行,存在冲突部分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