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切实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民工合法权益,有效遏制建设领域群体性欠薪纠纷多发的势头,深化“平安南湖”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南湖区住建局、区人力社保局在针对南湖区建筑领域工资款和其它工程款实行两条线拨付制定了相关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南湖区建筑领域工资款和其它工程款实行两条线拨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建〔2018〕7号)),南湖区人力社保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制定了建设领域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关于印发(南湖区建设领域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南人社〔2018〕42号))。
由于上级出台了相关法规、规章、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需对原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未明事宜进行修订。
二、制定依据
(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
(二)《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三)《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 45号):
(四)《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
(五)《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
(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
(七)《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浙人社发〔2022〕13号);
(八)《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浙人社发〔2022〕14号)。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明确监管职责
人力社保部门作为农民工工资的主管部门,住建、交通、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经办银行、保险机构协同监督。
(二)明确职责分工
人力社保部门与住建、交通、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协助监管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相关事务的经办银行、保险机构和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的监管职责和职能分工。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各自职责和法律责任。
(三)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的设立使用、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前劳动备案等相关流程。
1.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2.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经办银行签订资金管理多方协议,并按要求进行备案。
3.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之内)存储工资保证金。
4.分包单位委托总包单位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分包单位对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由总包单位先行清偿、限期清偿,再进行追偿。总包单位逾期不清偿的,可使用工资保证金支付,并对相关单位进行信用惩戒。
(四)监理内部调解机构
施工周期一年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工资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劳务班组代表组成负责协商调解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程质量、工程价款、施工进度和班组人工费用等矛盾纠纷。
四、解读单位
本办法由南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读
南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