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50137/2024-187378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单位 区住建局 发布日期 2024-06-03
文  号 南建〔2024〕24号 关联类型
文件登记号 FNHD16-2024-0002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南湖区物业服务行业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03 15:04 信息来源:浏览次数:

嘉兴南湖高新区、湘家荡区域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南湖各单位,全区各物业服务企业:

现将《南湖区物业服务行业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嘉兴市南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27日         

南湖区物业服务行业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南湖区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南政办发〔2018〕6号),进一步加强对物业服务行业的监督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物业服务项目

在南湖区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服务项目。新交付项目自交付下一年度起纳入考核。不包括单一产权的物业服务项目。

(二)物业服务企业

在南湖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新设立或新进我区的区外物业服务企业,从首个项目交付的下一年度起纳入考核。不包括仅从事单项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考核内容

(一)物业服务项目管理运作情况

主要包括项目综合服务、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公共秩序维护、公共保洁服务、绿化养护服务、服务效果、服务评价、配合社区工作、红色物业开展情况等。

(二)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情况

主要包括: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管理、依法经营与市场秩序、企业管理、配合中心工作等。

具体考核细则见附件。

三、考核办法

(一)物业服务项目考核

属地镇(街道)按照《南湖区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检查考核评分表(属地镇、街道)》(附件1)每季度一次对辖区内的物业服务项目进行考核评分。镇(街道)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单位协助考核。

由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按照《南湖区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检查考核评分表(部门)》(附件2)结合日常管理、投诉处理、检查等情况,每年一次对全区物业服务项目进行评分。

由区住建局委托的第三方单位,每年一次,对全区物业服务项目进行满意度测评,每个项目的调查样本(测评业主)不得少于样本总数(小区业主总数)的10%。

(二)物业服务企业考核

由区住建局委托的第三方单位按照《南湖区物业服务企业考核评分表》(附件3)每年一次对全区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考核评分,并结合在管项目年度考核得分以及年度综合评定加分,得出企业年度考核分数。

(三)年度综合评定

结合物业服务项目和物业服务企业考核得分,经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评定物业服务项目和物业服务企业年度考核结果。

四、考核得分计算方法

(一)物业服务项目

物业服务项目满分100分,由镇(街道)评分、部门评分、满意度测评三部分组成。

年度考核得分(满分100分)=季度考核得分平均分*70%+部门考核得分+满意度测评得分(满意率*10)

(二)物业服务企业

企业年度考核得分由企业在管项目年度考核得分的平均分和企业年度考评得分两部分组成。

物业服务企业年度考核得分=企业在管项目年度考核得分的平均分*50%+企业年度考评得分*50%+年度综合评定加分

五、考核结果

(一)物业服务项目

物业服务项目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小区,80分-90分为良好小区,60分-80分为合格小区,60分以下为不合格小区。

经相关部门认定,涉及下列情况,当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1.在各类重大创建活动中被省、市、区政府或市级以上部门通报批评的;

2.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3.物业从业人员监守自盗、滋事斗殴,造成恶劣影响的;

4.因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不到位引发群访的;

5.违章装修和违法搭建等劝阻、上报不及时,造成物业管理区域内同类情形较多造成恶劣影响或被新闻媒体曝光

6.其他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事件或行为。

(二)物业服务企业

企业年度监督考核总分为100分,根据得分划分年度考核档次,其中60分(含)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合格项目按顺序取名次分别设置一等奖企业1个、二等奖企业2个、三等奖企业5个。

经相关部门认定,涉及下列情况,当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1、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2、未按规定程序退出所管理物业服务项目,造成不良影响的;

3、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4、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5、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6、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7、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8、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9、未按规定承接物业管理项目的;

10、物业服务企业服务项目考核周期内被消防救援大队列为区级以上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或者消防设施瘫痪未及时落实整改的。

11、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六、相关要求

(一)公开方式

物业服务项目季度得分由属地镇(街道)按季度予以公布,年度考核得分由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予以公布;物业服务企业年度考核得分由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予以公布。

(二)结果反馈

镇(街道)、区住建局委托的第三方单位在完成对物业服务项目考核后,应将考核结果现场反馈给物业服务企业,并将整改情况纳入下一次考核的重点内容;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考核情况进行整改。

(三)结果运用

对于物业服务项目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向项目属地镇(街道)、村(社区)和业委会发送风险警示;企业年度监督考核不合格的,向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招标单位和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项目业委会发出风险警示。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南湖区物业服务企业考核办法》(南建〔2020〕26号)同时废止。

南建〔2024〕23号 关于印发《南湖区物业服务行业考核办法》的通    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