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50137/2024-188617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单位 区住建局 发布日期 2024-07-10
文  号 南建〔2024〕28号 关联类型
文件登记号 FNHD16-2024-0004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南湖区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10 15:27 信息来源:浏览次数:

嘉兴南湖高新区、湘家荡区域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南湖各单位:

《南湖区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26日          



南湖区工程渣土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南湖区工程渣土处置管理,严格控制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机制,抓好统筹,全面加强工程渣土消纳处置保障工作,建立健全我区工程渣土处置工作长效管理机制。提升城乡环境质量,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活品质,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二、适用范围

南湖区辖区内产生的工程渣土。本办法所指的工程渣土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基础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弃土。

三、主要内容

(一)规范工程渣土源头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渣土运输、处置等费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依法报备。鼓励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就地利用工程渣土;不具备就地利用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清运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二)规范工程渣土核准管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工程渣土运输单位需处置工程渣土的,应当依法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并在许可范围内处置。

(三)规范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运输工程渣土,并与其签订工程渣土运输服务合同。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渣土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工程渣土运输的单位运输。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加强执法巡查,依法查处工程渣土运输单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交通运输、工程渣土处置等行为,规范我区工程渣土运输市场秩序。

(四)规范工程渣土消纳利用。鼓励工程渣土多途径消纳,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当优先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工程渣土综合利用产品。

(五)规范工程渣土设施建设。工程渣土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工程渣土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区级有关部门及各镇(街道)应当加强对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工程渣土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排查整治力度。

四、职责分工

区发改局负责根据省、市要求研究制定工程渣土资源化利用相关政策措施。

区经信商务局积极扶持培育工程渣土资源化利用企业,加快推进工程渣土循环利用项目落地,解决工程渣土循环利用不足现状。

区公安分局负责运输车辆交通行为的管理,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依法打击工程渣土违法犯罪行为和黑恶势力。

区住建局负责房屋市政工程源头管控和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各部门推广和应用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督促指导工程渣土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建设,对工程渣土消纳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长效化的工程渣土收集、运输、处置机制;指导再生产品在住建领域的应用推广;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发放施工许可证后但未提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的房屋市政工程协同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工程源头管控和监督管理,协助做好工程渣土港口(码头)装卸作业的监督管理,配合上级运输部门依法查处道路(水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再生产品在交通建设领域的应用推广;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发放施工许可证后但未提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的交通工程协同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农业及水利工程源头管控和监督管理,协助做好农村工程渣土管理工作,加强农业及水利工程渣土消纳监管。提供高标准农田建设、水利工程消纳工程渣土点位、方量及消纳周期;指导再生产品在水利领域的应用推广;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完成工程施工招标但未提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的农业及水利工程协同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法定职责加强工程渣土运输过程监管工作;负责对从事工程渣土运输的企业及车辆进行监督管理;查处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工程渣土,未按规定路线或时间行驶,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倾倒工程渣土等违法违规行为;与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等部门对未提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的在建工程项目协同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区数据局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工作,及时将审批情况函告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工程渣土消纳场所用地规划和选址工作;优先保障工程渣土设施建设的用地统筹、审核;根据部门监管职责对倾倒工程渣土占用耕地等违法用地行为进行处置。

区生态环境分局按法定职责对工程渣土运输处置过程中污染环境行为的查处;对属跨省贮存、处置或者利用的,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备案。

区城投集团做好区建筑垃圾处置中心工程渣土规范处置。

各镇(街道)制订辖区内工程渣土产消平衡方案;配合做好工程渣土消纳场所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内的工程渣土日常管理,建立并实施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工程渣土污染环境违法行为,配合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抄送:区城投集团。

嘉兴市南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2024年6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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